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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领走姐姐款 姐姐告赢政府重获拆迁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08:30 法制日报

  姐姐告赢政府重获拆迁费

  法院:无法证明委托关系就要败诉

  本网北京6月30日讯 高志海崔智瑜姐姐的钱妹妹代领,这原本无可厚非,但范女士却因妹妹拒绝给付被领走的拆迁款而将某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给付范女士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15.7万余元,同时支付3.6万余元违约金。

  2003年7月3日,北京某区市政管委会作为拆迁人,与范女士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某区市政管委会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15.7万余元的领款凭证开具给范女士,如未在约定期限内开具领款凭证,应按延期的天数每天支付范女士100元的违约金。当月12日,范女士的妹妹领取了领款凭证,从银行支取了相应拆迁补偿款。

  2004年8月,范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妹妹拒绝给付其领款凭证,因房屋拆迁公司、某区市政管委会的工作失误,导致自己的拆迁补偿款被他人冒领,故要求某房屋拆迁公司、某区市政管委会依原协议给付其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15.7万余元,并按约定给付3.6万余元违约金。

  两被告都辩称,公司与范女士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各种手续均是由范女士和其妹妹共同办理的。当时,范女士亦口头承诺,因其住处较远,往来不便,交房、领取领款凭证均由妹妹代理。故在范女士妹妹办理其一家的领款手续时,范女士的领款凭证亦由其妹妹领走。公司对此没有过失,不同意范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范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仅凭范女士与妹妹系姐妹这样一种亲属关系,并不足以推定双方之间必然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某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张范女士妹妹作为范女士的委托代理人领取拆迁款项,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在某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不能证明其已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范女士要求其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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