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不该管 驳回民告官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09:21 南方日报 |
拿不到贴身经营奖告市劳保局行政不作为 不管不该管 驳回民告官 昨日上午8时30分,佛山市禅城区法院301法庭座无虚席,该院正依法公开审理市民何某、冼某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旁听席的第一排坐着一批特殊的旁听者,范沃良等9位禅城区人大代表应邀旁听该案的庭审情况。经过长达4小时的庭审,昨日12时30分,法庭以不属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定职责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缘起 原告何某、冼某分别于1975年10月、1983年5月到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作,1992年12月与该公司签订了《佛山市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 1997年5月,广东省某建筑工程公司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注册登记为广东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两原告与其仍延续原公司的劳动合同。 2002年7月,广东省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收取了原告贴身经营抵押金2.5万元。 劳动仲裁 2004年2月,原告与该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佛劳仲案字[2004]第34、35号《仲裁决定书》,并认定“申诉人有关贴身经营抵押金及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民事诉讼 2004年5月,原告向禅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贴身经营奖金及贴身经营抵押金。2004年8月,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贴身经营奖金属于企业内部的承包经营,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2004年12月,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书面投诉 2005年4月28日,原告书面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诉(投诉)书》,认为广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违法收取其贴身经营抵押金2.5万元,并拖欠其贴身经营资金2.5万元,请求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建筑集团公司予以退还。 2005年5月11日,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告知书》,认为何某的要求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行政诉讼 2005年5月23日,何某以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禅城区法院依法追加广东省某建筑集团公司为第三人。 焦点 原告诉求 是否属被告职责范围? 结果 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 驳回诉讼 由于案件法律问题繁杂,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唇枪舌剑,展开激烈辩论,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原告向被告举报第三人未退还贴身经营抵押金、贴身经营奖金的行为是否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范围?被告是否履行了职责的义务? 经过长达4小时的庭审,在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认证的情况下,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佛山市劳动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已确认有关贴身经营抵押金、贴身经营奖金属于企业内部承包经营,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以及确认了原告主张第三人拖欠其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举报第三人未退还贴身经营抵押金、贴身经营奖金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即不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定职责范围,故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唐梦 通讯员 禅法研 图: 9位禅城区人大代表认真旁听了长达4小时的庭审。 郎树臣 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