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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一医院过失致患者死亡 法院一审判医院赔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0:03 水母网

  本报济南6月30日讯(记者董震)一医院在为病人治疗过程中,因为过失导致患者死亡,酿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今天,法院认定医院对患者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一审判决院方赔偿死者家人2万余元。

  据原告张茂海等人诉称,2003年6月22日,他的母亲张传芝来到肥城一家医院,通过针灸拔罐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医生没有对患者进行心电图及其他常规检查,就对患者进行针灸拔罐治疗,后患者出现腹胀、胸闷、低烧等症状,而在这种情况下,主治大夫没有立即组织内科大夫会诊,而是诊断患者为感冒,致使患者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加重。主治大夫明知自己不具备抢救这种危重病人的能力,却强行治疗,使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医生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医院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山东省医学会对这起医疗纠纷鉴定后认为,院方医疗文书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缺乏牵引治疗前排除禁忌的常规检查,没有心电图,同时病情变化中缺乏内科会诊处理。因此,病人急性心力衰竭及死亡过程中院方存在漏诊及治疗不当,医院的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事故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病人本身疾病是发生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院方对此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符,医生对患者张传芝的诊断治疗方法正确。但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医学会的鉴定,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对患者的死亡应当负次要责任。据此,肥城市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408.59元。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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