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引咎辞职的威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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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0:05 中国新闻网 |
6月28日,《法制日报》政府法治版报道了河北为规范党政干部决策行为,失职造成重大损失须引咎辞职。由河北省委办公厅下发的《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对什么样的失职,领导人应该引咎辞职,作了规定。乍看起来,这个“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表明当地领导机关是多么严肃认真地对待领导干部的严重失职行为,多么负责地关注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等。但稍许认真一读,就觉得很不解渴。 顾名思义,引咎辞职是辞职者本人意识到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责,没有完成职务本身固有的要求,因某种有意无意的失误或违规而造成某种公共利益的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自感内疚而请求辞去职务。它完全是辞职者本人的良心发现的一种自觉行为,并非外力强加的。故引咎辞职本身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觉醒和自责自律。引咎辞职现象也是整个官场和社会长期形成的正义道德氛围和压力的产物,即公众心理基本上有一种能够区别官员政绩和品格好坏的共识和评判标准。它迫使失职的官员不得不考虑公众的压力,与其被或明或暗地谴责,不如主动自责,以辞职方式来摆脱社会的道德压力,或许还能落个有自知之明的名声。 我记得上世纪90年代,丹麦一位女教育部长因出国开会,回国后超过规定报销了住宿费、交通费,被媒体披露后就立即自动辞职走人,以后再也没有回到政界。而河北省的规定是,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情况或者没有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者,必须依照程度引咎辞职。两者的标准差距何其大也!一个不过是多报了点差旅费,被媒体披露就自动走人;一个是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必须引咎辞职。况且这种引咎辞职是上级硬性规定的,不是他自动请求的。 在笔者看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重失职行为,必须追究其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甚至法律责任,至少也应给他(她)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而不是令其引咎辞职就完了。如果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只是辞职走人了事,等于无须为失职付出沉重代价,那谁还害怕失职呢?而事实上引咎辞职的高官,休息一年后官复原职的例证已经不少。 综上,笔者认为要解决中国式“引咎辞职”对失职官员的惩戒乏力的现状,更好的选择是:要么大大降低引咎辞职标准的上限和规定引咎辞职官员复出的更高的标准和严格的程序;要么制定比较具体的官员履职奖惩条例取代引咎辞职的作法,而后者是最好的选择。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张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