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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三人谈:股份回购政策并不抵触公司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0:49 法制日报

  股市三人谈

  股份回购政策是对公司法已有规定的具体化

  正在审议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如通过,公司就可以库存回购股份,而不仅仅是注销

  本网记者 杨傲多

  近几年,股市持续低迷。为了扭转这一局面,监管机关采取了多方面的政策。6月6日,中国证监会推出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这一办法立即得到了热烈的反应,有的上市公司当即公布了回购意愿,广大投资者对此也抱以极大的热情。为了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一政策,6月24日,记者专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著名经济与立法专家朱少平和天相投资顾问公司专业研究人员张凯,请他们就此问题谈谈看法。

  记者

  :为了稳定股市,中国证监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最近又发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们知道,股份回购并不是一种新办法,公司法早在十几年前就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问题作了规定,为什么监管部门又将它作为一项政策加以采用,对此做出进一步规定呢?

  王保树

  :公司回购本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股份在各国公司法里都是允许的,但允许的情况不大相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国家已经彻底放开了,比如日本就采取了资本自由化的政策。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回购:一是为了减资;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目前立法机关正在组织修改公司法,正在审议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对此有所放开,除了上述提到的两种情形外,又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把回购的股份用于奖励职工;二是对异议股东所持的股份予以收购。如果这两种情况的修改予以通过,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就不仅仅是注销,而且允许公司予以库存了。

  朱少平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早就有所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也发生过股票回购的事例。允许并促进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用于注销既有利于公司锁定股票交易的价格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又有利于整个市场的稳定。所以说,办法的发布既是我国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当前稳定市场的一项重大政策。

  张凯

  :回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身属于公司正常的行为。由于公司法本身就对公司回购有规定,此次出台的办法可以看作是对公司法上述规定的一个具体化。这种具体化使回购的操作有了很明确的规则,能起到指导回购操作的作用。

  记者

  :办法的发布对当前证券市场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王保树

  :这次证监会出台的股份回购办法,是以允许回购股份的措施来调整市场的。股份回购引起股本减少,资本收益相对来说就增加了。整个资本市场由于回购,流通的股份也相应减少了,这样就直接调整了供求关系。股价即使不上扬,下跌的可能性也小了。所以我认为这个办法的本意是鼓励、引导公司去回购自己的股份,以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

  朱少平

  :尚福林主席表示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第二天两市就大幅上涨。虽然不能说这次上涨全归于这个消息,但我认为这个消息至少是促成那天市场上涨的主要因素之一。

  张凯

  :谈到办法的作用,我认为作用总是有的,但能不能说6月8日股市的上涨就是办法的作用那倒不一定有直接联系。那天的上涨,我认为是多方面因素、多种政策出台累计出来的结果。

  记者

  :为什么对回购的股份只能用于注销呢?有人说,既然当前股票价格这么低,为什么不允许上市公司多买一些放在那儿,等将来价格高时再卖出去或派以别的用途呢?

  王保树

  :最近,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在进行修改。据了解,大家都有呼吁:要求给公司回购允许部分予以库存,以用于职工的奖励。大陆法系国家过去对回购股份采取谨慎态度,就是注意到它既有优越的一面,也有问题的一面。问题主要是可能引起操纵市场,另外,会造成信息不对称,引起交易方面的问题,所以过去要限制这种做法。

  朱少平

  :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但为减少资本或与其他公司合并等特定原因,则允许公司回购股份予以注销。由于目前公司法正处于修改过程中,有同志建议对上述条文作必要修改。如果法律修改采纳这种建议,也可能对公司回购股份做出例外规定。但就目前来说,回购股份只能用于注销,而不能用于“库存”。

  张凯

  :目前整个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方式较少,证监会此次出台回购办法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增加了一种投资手段,完善了投资工具。但就目前来看,这种作用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公司回购还只能用于注销。待公司法做出修改,这方面才会逐步显现出来。

  记者

  :办法规定对于公司回购要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请问这种备案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它与公司法有无不一致?

  王保树

  :办法提到对于公司回购要向证监会进行备案,我注意到它不是规定的“批准”,这是因为公司回购股份会引起市场的变化,也容易出现违法操作的情况,如果监管机关备案后认定你没有违法行为,没有提出异议,公司即可以进行操作。出于监管部门的需要,备案观察是可以的。我个人认为,这次证监会出台的办法与现行公司法不但没有抵触,也和国外的通行做法比较一致。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所以我个人认为它与公司法是衔接的。因为办法出台时间不长,我们可以看看过一段时间情况会怎么样。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股民愿不愿意在这个时候把股份卖给公司。证监会出台此办法的目的是好的,但效果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朱少平

  :它与公司法并不矛盾。公司法对此未做规定表明公司法对回购制度规定的不具体,而办法规定的备案又不同于强制审批,它只是要将公司回购的意向和有关材料提交监管机关备案。监管机关对材料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予认可,出具无异议公函。对于违背法律规定的回购提出异议则是依据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的,故在此过程中,备案是监管机构了解公司回购是否合规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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