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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权力有边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0:51 法制日报

  新闻分析

  王敬波

  近日,《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学校公示,其中“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反响和讨论。人们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学校针对学生所作的退学处分,是属于大学自治的事项,还是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如果法律保留和学校自主权之间的界限不清,则或者学校的自主权受到极大的限制而无法发挥作用,或者学校的权力将没有边界,无限扩张,从而对于学生构成极大的威胁。

  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法律保留和学校自主权之间的界限。学校强制学生退学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方面系由于对校园及课堂秩序造成严重侵扰,而另一方面,则因为学生未履行必要的手续或未达到课堂学习上所要求的标准。两者间所涉及的问题及法律效果各异,因此不应一概而论,在确定学校是否有权剥夺学生学籍时应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对由于品行原因,如在校园内施暴、贩毒、纵火等危害学校校园的秩序以及他人的学习和生活时,为了保障学校的正常环境和他人的学习权利,可以要求学生退学,这种退学具有惩戒性质,不属于大学自治范围的事项,应当实行严格的法律保留,国家法律不仅需要规定惩戒的措施和种类,而且需要规定适用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第二种,对于学生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条件,或者完成规定的学业,取得必要的成绩,学校可以要求学生退学,这种性质的退学没有惩戒性质,主要是为了保障学校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属于学校学术自由问题,是学校自治的范畴,仅需要较低密度的法律保留。

  此外,对于学生个人行为的约束,由于学生校内行为和校外的行为对于学校教学秩序的影响是不同的,学校不能代替国家机关履行保障社会秩序的义务,因此应当区分学生的校内行为和校外行为,并确定不同的法律保留密度。如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学生权利、义务与行为规章》中,将构成惩戒事由的“学生不当行为”分为“学术上不当行为”与“个人不当行为”。而后者又区分为“校内不当行为”(如破坏学校公物、携带危险爆炸物进入校园)与“校外不当行为”。“学术上的不当行为”以及“校内的不当个人行为”可由大学自治推导出学校的惩戒权,但对“校外不当个人行为”之惩戒,则仅以“该校外行为乃导因于学校活动,或该不当行为有害学校安全,或有害教学过程”为限,而不能无限延伸。

  对于学生进行道德教育不是大学的最主要的职能。因为道德问题是社会问题,不是大学可以通过校规进行约束和构建的。所以大学事实上也没有资格去过多地涉入一个学生其他领域的生活;学生是否破坏他人婚姻或者是否被别人“包养”,这些行为是否在学校惩戒的范围内,关键看这些行为是否妨碍了学校的秩序,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以学生纯粹的个人品行问题而开除学生,有道德凌驾于宪法之上的嫌疑。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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