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将执行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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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1:10 国际在线 |
从7月1日起,陕西省西安市将执行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哪些收入不应算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就这些劳动者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 最低工资不包括:劳动者在节假日和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等、职工集体福利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费用等、职工教育费用、文体宣传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区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外,上述单位中的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人员也要执行该规定。 而由非法人个体雇用劳动者时不适用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某个家庭雇用一名保姆,或者某人雇用两、三名劳动者装修房子,都属于这类情况。 凡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欠发劳动者最低工资的,按照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来源:中国西安(来源:国际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