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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费用 保险兜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1:1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6月30日讯 记者王建新报道:从7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开始正式施行,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生育期间都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费用中相当大一部分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妇家庭的负担将大为减轻。至此,北京市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实行,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此前,北京市企业职工的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等由企业支付。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职工性别结构不同,造成不同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不均。女职工多的企业生育费用负担较重,再加上女职工生育前后一段时间无法正常工作,也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使得企业之间难以公平竞争,并导致一些企业不愿招收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不管企业有没有女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女职工多的行业、企业的经济负担。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都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同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也可参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规定》明确,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上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规定》还明确了企业、职工的责任。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链接)

  生育津贴

  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01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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