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如何定性?(聚焦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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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1:13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记者 石国胜 公证法草案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公证法草案第五条: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100多家公证处,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从事人员近2万人,公证正走进大众视野。 公证是什么性质的活动?公证机构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公证法对此该如何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公证法草案时,这一系列问题引起热议。 定性能否回避? 公证机构的性质到底要不要明确界定?委员们看法一致:这个问题不能回避! 黄康生委员认为,草案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既然规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公证机构是什么性质就不能回避。 李连宁委员也认为,公证法草案审议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公证机构的性质如何界定。如果公证机构性质定不下来,下列问题都很难讨论:公证机构的布局、公证业务的竞争、公证员的配备方案、公证员的任职年龄、公证员的任命、公证员能不能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业,以及对公证员的依法认证、公证协会的性质和职能、公证员的违法责任等等。 何晔晖委员提出,草案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写得不太明确,公证机构到底是属于行政部门、事业单位还是社会中介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的名称到底叫“公证处”还是叫“公证事务所”?开办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从业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还是由行业协会审批?这些问题不明确,整个法律前后章节的规定就会出现很多矛盾。 营利还是公益? 申请办理公证,需要缴纳公证费。那么,公证机构是不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 王茂林委员认为,在公证机构没有明确定性之前,应该首先规定它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明确其为公众提供司法服务的公益性质。同时,也不要把公证机构行政化,过分行政化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刘振伟委员提出,公证的证明权是不是公权?公证机构是不是国家授权行使公证职能的机构?对这个问题应研究透。如果是,公证机构就不应是趋利性的机构;如果还是定不下来,退而求其次,公证机构依法享有的人、财、物和公证业务自主权,应进一步明确。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则分析了我国公证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公证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层级进行设置,由此产生了一些不正当业务;二是机制不健全,公证机构不能依法享有人、财、物和公证业务的自主权,而且公证人员的执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不是很高,不能适应公证业发展的需要;三是公证人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与公证业务的公正性和非营利性发生矛盾。他建议明确公证业的体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证业务应该代表国家,体现公正性和独立性;二是体现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三是防止不正当竞争,保证公证效益。 性质如何界定? 争论很多,问题不少。那么,究竟该怎样界定公证机构的性质呢?委员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议。 郑功成委员建议,可以将公证机构界定为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独立社会法人团体。 陶驷驹委员认为,鉴于目前社会上的法律服务机构鱼龙混杂,应突出公证机构的特殊性,以示区别,可将公证机构的性质表述为“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证明机构”。 祝铭山委员认为,关于公证机构性质界定问题,现在意见不一致,可继续研究。但根本不写,也不是办法。他建议将公证机构的性质表述为“依法成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可写成“公证事务所”。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01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