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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修改凸现十大亮点(今日关注)(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1:19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物权法草案修改凸现十大亮点(今日关注)(图)
  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对社会广为关注的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大到一座矿山,小至一个布娃娃,这些财产究竟属于谁?每个公民都或多或少拥有财产,因而物权法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6月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此次提请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与二次审议稿相比,新草案作出了10个方面的重大修改。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此次草案增加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草案还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权属关系

  此前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

  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对此,草案新增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对物权的保护,侵害物权要承担相关责任

  此前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设专章规定了物权的

  保护,但有些问题规定不很明确。为此,新草案增加以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绿地、道路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车库、会所归属按约定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物越来越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引起人们极大关注。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住户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以及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现实中,由于归属不明确,小区中如绿地、车位等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纠纷日益突出。

  为此,新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同时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国有矿产、海域自然资源可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

  在物权法草案二审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依法利用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是用益物权的重要内容,虽然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等法律已分别作了规定,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仍应对此作出衔接性的原则规定。

  因此,新草案增加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自然人、法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宅基地可以有条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鉴于国务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据此,新草案作出如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新草案删除典权、让与担保两章规定

  原草案对典权、让与担保均设专章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中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目前开办的典当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不动产的业务。而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中国对动产担保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因此,物权法对典权和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可再行研究。故新草案删去了典权和让与担保两章。

  适当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新草案增加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还规定:“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新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为方便现实中百姓买商品房登记,新草案还增加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有了这一规定,今后百姓办理房产证只跑一家登记机构就可以办妥,将极大方便当事人,体现了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

  草案修改遵循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原则

  新草案遵循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原则,删除了原草案中一些过细的规定,并对原草案一些文字表述作了通俗化的修改。此外,新草案将一些专业术语作为名词解释列入附则中,以方便百姓理解。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7月01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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