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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工会法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1:20 人民网

  一、工会的性质

  《工会法》总则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是关于中国工会性质的规定,它包括三层含义:(1)工会是群众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2)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3)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组织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与广泛的群众性的统一。

  二、工会的活动准则

  《工会法》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明确了工会活动的三个基本准则。

  1、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境内的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以宪法和法律规范自身行为,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2、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国工会运动的性质决定的。工会是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领导我们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因此,工会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中国工会和工人运动,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3、工会要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工会章程是依据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据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愿望、要求制定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实质上就是按照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在宪法、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范围内,高度发挥其创造性和主动精神,敢于和善于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职能和作用。这既是党对工会工作的要求,也是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的前提和条件。

  三、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设立

  1.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修改后《工会法》放宽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将原来必须有会员25人以上(含25人)才能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放宽到不足25人的也可以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甚至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开展活动。

  2.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产生。基层工会建立后,还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应由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3.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依照《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的任期是3年或者5年。原则上,企业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或比较分散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可以相对较长,即5年;反之,任期可以相对较短,即3年。具体任期,一般由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为了保证基层工会能够真正有效地履行好维护职责,防止工会干部因血缘和亲情关系不能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四、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是由该用人单位工会的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由全体会员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受同级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任务。

  工会(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当工会会员认为经其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忠实履行职责,不能反映会员的意见与呼声,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甚至有违法、违反工会章程的行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就有权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撤换或者罢免他们的代表资格和工会职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发生突发性事件或者工会工作中遇到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时,只要有1/3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就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五、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工会组织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须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比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一经建立便取得法人资格,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比如,基层工会组织建立后如果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可以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目前,我国基层工会有171万多个,这些基层工会情况千差万别,并不是全都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基层工会组织是否能够取得法人资格,要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向上级工会申报,经审核后予以确认。

  工会组织具备法人资格,意味着工会组织与其他法人一样具备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依法确认工会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要将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与建立该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财产区分开来,由它们各自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对其工会组织及其设立的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对外发生的债务,也不得用工会组织及其设立的企业的财产来承担责任;清偿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的债务,不得对工会组织的财产、经费帐户等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强制划拨等强制措施,以保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避免侵犯工会民事权利的事件发生。

  六、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会法》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包括:

  1、各级工会委员会都要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要反复酝酿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先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代表全体工会会员的意志,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则代表该地区工会会员的意志,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则代表该产业工会会员的意志,享有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各级工会委员会由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就工作报告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是否同意该工作报告进行民主表决。各级工会委员会必须认真汇报工作,回答有关质询,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它对于充分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加强工会自身民主监督,增强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民主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罢免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行使撤换和罢免权是工会会员对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当工会会员认为经其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违背工会会员意志的行为,有权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撤换或者罢免他们的代表资格和工会职务。对于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按照《工会法》规定,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罢免。

  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中的“领导”,主要是指由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全国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全国工会的任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其贯彻执行,领导全国各级工会按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地方各级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工作任务,也要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这个原则确定和执行。此外,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以保证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会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密切上下级间的关系,形成工会的统一意志。

  七、我国工会的组织体系

  中国工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组织从下到上,形成了统一规范的组织体系。

  1、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落实工会各项任务的基本单位。目前,全国已建立171万多个基层工会组织,有会员1.34亿多人,但还有1亿多职工没有被组织到工会中来,加强工会基层组织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各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直接选举产生,或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2、地方工会组织。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地方组织,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建立。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工会代表大会和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是各级地方工会的领导机关。各级地方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5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这次修改《工会法》,在工会的组织结构上,还增加了乡镇和城市街道建立工会联合会的规定。从目前各地乡镇、城市街道工会组建和工作开展的情况看,乡镇和城市街道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已基本承担起所辖区域内一级地方总工会组织的职责。

  3、产业工会组织。产业工会是按照国民经济体系的行业划分建立起来的工会组织。在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建立全国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可以开展适合产业特点的活动,反映和解决本产业职工需要解决的共同性问题,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确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可以按照联合制和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产业工会的全国组织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特殊情况下,经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目前,铁路、民航、金融等产业工会的领导关系实行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为主;其他地方产业工会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组织体制。

  4、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各地方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开展工作,代表中国工会参加国际工会活动。《工会法》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建立统一的工会组织,有利于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有利于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工会干部的任职保障

  《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的任职保障作了规定。

  1、对任职内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随意调动。《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法》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实现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也是保证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向选举人负责,接受选举人监督的需要,以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对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按照民主程序和组织程序,经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

  2、不得非法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实践中,有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由企业负责人指派,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其亲属。这些工会主席因血缘和亲情关系,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甚至损害职工的利益。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加了有关工会委员会人选的回避条款,以保证工会组织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好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4、要保证一定数量基层专职工会干部的配备。随着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基层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任务日趋繁重,保证一定数量的工会专职干部队伍,使他们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对于工会专职干部的具体人数如何确定,由于各地区、各基层单位的情况各异,法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只原则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有利于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设置工会专职干部,也有利于工会专职干部设置的科学化、合理化。

  九、工会干部的劳动关系保护

  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时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因此而受到打击报复。最常见的就是解除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因此,迫切需要加大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对此,《工会法》修改时增加了有关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劳动合同期限保护的规定。

  1、对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保护。《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当职工被会员民主选举为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时,其原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期限的约定自动延长,专职工会干部的任期就是延长期;如果连选连任,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也连续累加。当专职工会干部任期届满后,其原来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再继续履行。比如,某用人单位的职工原劳动合同期限是5年,已履行3年后当选为专职工会主席,任期5年。那么,担任工会职务的这5年是追加的劳动合同期间,劳动合同期间自然按任期延长,直至其任职届满。任职届满后,任职前尚未履行完的2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即劳动合同自动延长为10年期的。

  2、对基层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保护。《工会法》规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当职工被会员民主选举为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时,如果自任职之日起,该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未履行的期限短于其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就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3、不予延长基层工会干部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工会法》规定了基层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延长期限的除外情况,即在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不再延长。这里的“个人严重过失”,依照《工会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情形:当工会干部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另外,当工会干部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劳动合同不再自动延长。

  十、工会干部的工作条件、工资和福利待遇

  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除了上面谈到的内容以外,还包括为他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他们的待遇等等。

  1、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这充分显示了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工会组织的相互支持、相互合作关系。

  2、用人单位应当为基层兼职工会干部从事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兼职工会干部不像专职工会干部,可以将全部工作时间用于工会活动,工会工作只能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但是,现在基层工会的任务比较繁重,工会需要占用一定的生产和工作时间召开会议或组织职工开展活动,不可能完全利用业余时间。为了基层兼职工会干部不至于因为从事工会工作而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损失,《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基层工会兼职干部占用生产时间从事工会活动的问题,同时,又对基层工会兼职干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给予了一定时间的限制。如果基层工会兼职干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没有超过3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就必须按正常规定,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3、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工资”是指与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务相对应的工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有附加工资的,应包括附加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包括月奖金、年终奖金、生产奖等。“补贴”既包括国家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或其他补贴,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内部为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其他补贴等。这一切都由基层工会专职干部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在相关经费中支付,其标准,在企事业单位的,应与同级别的管理人员同等对待;在机关的,则应与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对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工会法》明确了相应的开支渠道和支付标准。即,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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