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首部地方性审计法规《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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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5:12 水母网 |
本报讯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我市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正式实施,这是我市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市审计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开拓审计工作新局面。 据市审计局负责人介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审计工作面临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之前,国家审计署先后制定了多项审计准则,但这些准则更多侧重规范审计机关内部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采取地方立法的途径,结合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审计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紧迫而重要的问题进行规范。 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条例》正式出台和颁布实施,这是我市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有利于解决审计事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市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对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促进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条例》共设9章,分别为总则、财政审计、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投资项目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其他规定和附则。 根据青岛实际,《条例》把国家有关审计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地方化,同时突出解决了当前审计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许多方面有所“突破”。如,确立了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内部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规定对本级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对本级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定期审计监督制度,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在国外或者境外地区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以及本级政府指定的集体企业和其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等。特别是在审计结果公开方面,《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从而把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法定义务。 《条例》在审计职权履行方面,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被调查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等。 在审计决定落实方面,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政府督查的内容和行政绩效考评的依据等。 市审计局负责人说,《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审计法规,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审计机关将认真学习贯彻好《条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程序,严格审计执法行为。 同时,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全面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为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本报记者何君)责任编辑:邱雁(来源:青岛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