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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证“时差”的困惑(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5:48 滇池晨报
求证“时差”的困惑(组图)
个税完税凭证开具的群体缺失

  在北京和昆明之间实际存在着近70分钟的时差。而实际上,在东部与西部城市的一些意识观念上,“时差”远不止这么大。

  6月中旬,本报针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有可能变动的消息,进行一项本地市民的调查时,另一个问题浮出了水面。绝大多数被采访者表示,从没有拿到(或听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只有一人因出国需要,在多次往返于单位和税局之后,才拿到了自己纳税的凭证。当纳税人按义务缴纳法律规定的税款之后,为何却连一个凭证都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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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多少人知晓?

  合情合理合法?

  “完税凭证我们绝对开了。”当记者以一个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向地税有关部门咨询为何自己的薪金收入一直都在上缴个人所得税,却从未拿到过相应的完税凭证时,得到了这样的回答。

  据了解,对于个人工资、薪金这一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昆明基本是采取单位代扣代缴的形式,而个体工商业者因为没有具体的单位,主要采取核定征收、申报征收和查账征收。单位代扣代缴是最普遍的形式。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主要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交纳人数多,而个体缴纳金额又小,如果都是以个人去交纳,一方面个人比较麻烦,另一方面对于税务单位来说工作量也太大了,所以比较便利的办法就是单位出面。如果纳税人需要单独的个税完税凭证,只需向税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再提交相关材料是可以拿到个税完税凭证的。

  工作人员表示:“《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人,单位申报的也是个总数,这个总的完税凭证我们当然就开给了单位。但《税收征收管理法》又规定,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单位没有告知本人其纳税金额或开具收税凭证,那是单位责任的缺失。要针对每一个人开具个税完税凭证,全市、全省有多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于是,记者哑然。这似乎确实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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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的不是证明

  郭树华教授,云南大学经济学院财税金融系主任。作为一个财税专家,对于税制研究,他有着自己精到的见解;作为一个普通纳税人,他却说:“平时不会太在意个人所得税,除非是交纳得太多了或者是有其他什么问题的时候才会想到问一问。因为平时用不到,也就不会想到索要完税凭证。”

  税单是一张纸。也许,我们这样的纠缠有些脱离实际。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2004年北京的一项调查显示,90%以上的纳税人都不知道自己缴了多少税,那又会有多少人提出需要一个纳税凭证呢?一张直接针对个人的个税完税凭证有何实际意义?

  云南省地税研究所负责人白玉纲表示,现在很少有纳税人要求开具完税凭证,除非是在出国,留学等等这些需要和外国对接的时候,纳税人才会有开具完税凭证的需要。“我曾经听说,在某些单位评职称的时候需要用到纳税的凭证,但也只是听说,还没有得到确认。”

  再往下追,问题忽然在这里转了个弯,引向了另一个市场经济的理论热点——信用体系建设。

  其实,在市场经济中完税凭证的作用是很大的,在办理出国、移民或者留学时,国外一般都需要索取申请人的完税凭证;个人办理银行的房、车等按揭贷款,是不是有固定工作,是不是有稳定的收入,国外银行的做法是看完税凭证(有消息称,目前北京的少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中向购买者提出索要完税证明,但尚不知是否基于银行要求);另外,求职时,对于工作经历、能力的考察,完税凭证也是重要参考;还有涉及到一些意外事故伤害的经济损失赔偿,个人收入的完税凭证往往比劳动部门统计的行业平均工资更具有说服力……完税凭证是建立个人的信誉、体系的一个基础。

  “现在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还没有像国外一样和生活挂钩,比如贷款、消费等,很多纳税人本身也没有开具完税凭证的需求。”白玉纲个人觉得,在税收征收上还没有实现高度信息化的时候,给每个纳税人每次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具完税凭证,确实从成本和工作量上都不太现实:“我比较倾向于个人有要求,税务部门随时开具。”

  偏移的义务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在长期的税收宣传中,税务部门一直存在着注重宣传“纳税人应尽义务”而轻视纳税人权利的倾向。纳税人听到的往往是该怎样申报、如何纳税,或必须如何、如何,否则将受到什么处罚的宣传,对自己有什么权利却不甚明了,甚至模糊了纳税人的身份。这种在义务偏“重”的情况之下,纳税的积极性必然会受到“算计”。

  据了解,正因为采用单位代缴代扣的方式,曾有一些单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个人掏腰包,而是由单位“埋单”。外地某医院自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51名职工形成个人所得税3.4万元,但未上缴税务机关。医院“统筹兼顾”后,以职工福利的名义发放。而另一种情况则是,随着单位发放工资方式的多样化,很多企业模糊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工资条”,看着代发工资存折上的一个税后总数,谁又知道这税上的名堂呢?云南省地税研究所负责人白玉纲指出,工资薪酬部分的个税由单位代缴代扣,容易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不清,如果出现少交、多交、偷逃税的问题,到底是个人的责任,还是单位的责任,说不清。二是加重了代收单位的成本。个人所得税本应该是自然人和税务局一个直接的对话,现在税务机构把这个责任赋予了单位,单位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增加很多成本。从个人来说,单位与税务机构的对话代替了个人与税务机构的联系,会淡化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总觉得和自己没有太大的关联。

  有时,承载着权力与义务关系的形式是很重要的。一张小小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缺失,表明的是税制设计与操作的不足。

  个税改革的“北京时间”

  2005年税制改革的“名角儿”,注定属于个税。几乎就在国家即将修订《个税法》,以及部分大城市提前调整个税免征额度的新闻引“爆”眼球的同时,另一个关于个税完税凭证改革的大动作则完全打破了我们上面提到的那种“合情合理”的现状。

  从2005年开始,北京地税局将全面实现直接为纳税个人开具所得税完税凭证。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向社会表示:“为每一个纳税人一年开具一张完税凭证,现在作为省一级的税务机关只有北京市做到了。这一项工作在全国是首创的。”

  目前,北京分批为400万纳税人建立了档案,彻底结束了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没有纳税记录和无法取得完税凭证的历史,实现了随时开具完税凭证的功能。北京市从2002年就开始做这项工作的准备,当时是对重点纳税人,就是年收入十万元以上的进行明细申报。从2003年开始,重点纳税人又改成一般纳税人,只要进行了明细申报,税务部门都能够开具详细的完税凭证。

  而开具完税凭证的重要基础是,北京市地税部门拥有了纳税人交税情况的明细申报。个人明细申报依靠一套开发的大型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用计算机手段实现了数据管理。于是,税务部门开具完税凭证分成了两种情况:一个是个人根据需要到税务部门即时就可以开具;另一个是如果代扣代缴单位的一百人、二百人,甚至一千人需要完税凭证,就到税务机关申请核对以后,由代扣代缴单位统一把税务机关开的完税凭证交给单位,再分发到个人手中。考虑到每个月开具量确实很大,所以北京市地税局设想在年底的时候,或者在来年年初的时候,把纳税人上一年的交税情况,总的开具一张完税凭证。

  同时,考虑到个人隐私的保密,北京地税在给个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操作中,设立了严谨的三级权限的认证,包括证明权限以及察看证明的权限等。在完税凭证打印系统里面,包括数据的采集,文本文件的生成,数据的过滤、清除等都在后台程序运行。后台加密、封装、打印的流程化操作,不存在中间有任何人员介入程序,所以最后包括税务人员看到只是一个已经封装好的完税凭证,跟信封一样的东西,不知道里面的具体内容。
求证“时差”的困惑(组图)
权利实现的成本

  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第一次在总则中明确、集中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重要权利,其中就包含了索取完税凭证权。“但这只是一种程序法,原则性的。在更为细致的《个税法》中不就有支付所得的单位为义务代缴代扣人吗?从节约成本的激励因素考虑,代缴代扣是国家征收个税最有效率的方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务专业人士这样向记者解释,索要完税凭证的权利无法大规模操作的经济原因。

  那北京如何破局呢?北京有1500多万人,生活水平较高,如果按个人所得税1200元的起征标准,纳税人多如牛毛,如果每一个人都要开具完税凭证,成本是不是很高?

  据了解,这个问题北京地税局曾反复考虑和分析。研究的时候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依法实现纳税人权力,既然纳税人每个月都扣缴,国家每个月就应该免费给一个证明。另一种意见是,每个月扣缴但不必定每个月需要凭证,干脆一年给开具一张。按后一种方法测算,根据北京有个税明细申报的人数,大概最少四百万张凭证。如果成本按五毛钱一张计算,相当于差不多要花费两百万元。但北京市地税局认为每年开具一张是必要的支出,过去是因为做不到,也并不是因为考虑经济成本问题而不给。现在应该一年给一张,个人有特殊需要还可以来,单位就每年给批量开具一次,这是“应该支出的”(北京市地税局局长语)。

  另一个问题,就是投入人力和时间成本后的效率解决方案。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服务系统是一个非常复杂大型的,超大型计算机软件的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有很高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包括数据库技术、传输技术、存储技术、应用,才能够满足。北京地税通过与计算机信息科技公司合作项目来实现。在做个人所得税明细系统的时候有六个团队,单公司方面先后介入五六十个技术人员操作,包括咨询、规划、项目开发、工程监理、推广、宣传、后台支撑、维护人员,而做完税凭证也是分成了六个团队,包括硬件、软件、咨询规划,先后介入的人比较多,通过先进的项目管理,把项目做起来。从2002年对10万元重点纳税人设立明细申报开始开发,总结大量经验,然后又扩展到三百多万、四百多万人的纳税申报,这个很大、很复杂的事是逐步完成的。

  地税局表示,北京市这么大量的个人所得税工作量,离开现代化信息手段不可想象。当然,这也是个税完税凭证破局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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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357名员工拿到了由宣武区地税局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重构契约

  按北京市地税局公布的数据,2004年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去年一共征收163个亿,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去年比前年增长了30%。北京市经过统计,税收主要来自于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提高和个人收入增加,个人收入增加12%。收入增加了12%,税收增加了30%。当地地税局官员认为:“实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促进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使它的税收增长18%。30%-12%,有18%是靠这个。随着以后管理的加强,漏洞越来越少。再按照税法要求代扣代缴,就比较明细了。”

  有关专家表示,个人所得税开完税证明和税制是紧密联系的。现在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大体上有三种情况,一是单向税制,像个人所得税实行初期,纳税个人一个月内有劳务报酬收入、工资收入、稿酬或者出外讲课劳动报酬收入等所得,有一项交一项,叫单向。另一种综合收入,如以家庭为单位,一年所有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统一汇算,平时预交年度汇算。还有一种税制叫单向税制和综合税制混合。比如劳务报酬、公司这两个项合并,偶然所得或者利息所得合并,劳动性质是一块,属于偶然性质、非劳动性所得的资本所得,又合并为一块,还不能统一合并。根据这种情况,他取得收入的时间、环节和他取得收入方式都不一样,征税政策也不一样。给纳税人开完税凭证受税制因素的影响,有的可以按年,有的可以按月。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就是要向单向和综合税制过渡成混合税制。合理的税制,以及对于纳税人权利的制度建设都会激励纳税的积极性。在今年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改革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这两个新闻之间,本就存在着间接的,但又是必然的联系。

  人生有两件大事不可避免,一是死亡,一是纳税。美国建国初期的财政部长汉密尔顿的这句话,如今已成为西方社会的名言。当我们在羡慕发达国家公民的纳税人意识时,是否想过国内纳税人普遍缺失身份认同感的原因?一个小小的个税纳税凭证,映射出的是一个大命题:纳税人权力的淡化以及缺乏必要的纳税人荣誉感的形式表现(如个税完税凭证的缺失)可能会使人们忘记了自己是纳税人,忘记了作为纳税人监督政府财政的权利和责任。

  2002年,关于个税的讨论曾随着胡润的《中国大陆富豪排行榜》而沸腾一时。当时,著名经济学者胡鞍钢在《南风窗》就个税改革发表文章说,要承担义务依法纳税,有4方面工作必须做好:为公民纳税提供良好、便捷的税务服务;规范城镇居民特别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加大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激励公民纳税;进一步规范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服务关系。重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三大关系:一是纳税人与收税人关系;二是公共产品消费者与供给者关系;三是公共财政支出与分配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人民政府由人民供养,理应服务人民。

  云南省地税研究所负责人白玉纲认为,北京之所以走在了其他省份的前面,主要是政府在转型过程中,服务意识相对其他省份强。得不到完税证明确实体现了纳税人在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对等,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体现。纳税人最大的权利缺失是在知情权上,不知道自己交纳的税到底花到什么地方去了。

  目前,政府已经提出建设公共财政的政策目标,公共财政首先要让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活动有一本明白账。因此,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完税证明,应该是税务部门的应有之责。税单是一张纸,但这张纸具有公民意识教化的意义,每张税单都会滋养民众的纳税人权利意识和公民精神。
求证“时差”的困惑(组图)
  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亲自到荣宝斋为著名书画家范曾先生颁发了《2004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这张金额高达198万元的完税凭证是该市地税局颁出金额最高的一张个税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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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义务

  根据2001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规定纳税人有如下权利:

  1、知悉权:《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5、申请退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陈述、申辩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复议和诉讼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请求国家赔偿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控告、检举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0、请求回避权:《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举报权:《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2、申请延期申报权:《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5、索取完税凭证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6、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7、拒绝检查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8、委托税务代理权:《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刘晓颖 曾佳(滇池晨报·都市名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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