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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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6:05 人民网 |
三、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设立 1.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修改后《工会法》放宽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将原来必须有会员25人以上(含25人)才能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放宽到不足25人的也可以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甚至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开展活动。 2.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产生。基层工会组建时,符合《工会法》要求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应由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3.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依照《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的任期是3年或者5年。原则上,企业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或比较分散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可以相对较长,即5年;反之,任期可以相对较短,即3年。具体任期,由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为了保证基层工会能够真正有效地履行好维护职责,防止工会干部因血缘和亲情关系不能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