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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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6:41 人民网 |
六、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会法》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包括: 1、各级工会委员会都要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要反复酝酿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先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代表全体工会会员的意志,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则代表该地区工会会员的意志,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则代表该产业工会会员的意志,享有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各级工会委员会由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就工作报告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是否同意该工作报告进行民主表决。各级工会委员会必须认真汇报工作,回答有关质询,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及表决结果。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它对于充分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加强工会自身民主监督,增强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民主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罢免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行使撤换和罢免权是工会会员对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当工会会员认为经其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违背工会会员意志的行为,有权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撤换或者罢免他们的代表资格和工会职务。对于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按照《工会法》规定,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罢免。 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中的“领导”,主要是指由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全国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全国工会的任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其贯彻执行,领导全国各级工会按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地方各级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工作任务,也要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这个原则确定和执行。此外,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以保证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会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密切上下级间的关系,形成工会的统一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