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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会干部的任职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6:45 人民网

  八、工会干部的任职保障

  《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的任职保障作了规定。

  1、对任职内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随意调动。《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法》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实现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也是保证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向选举人负责,接受选举人监督的需要,以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对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按照民主程序和组织程序,经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

  2、不得非法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实践中,有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负责人指派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其亲属。这些工会主席因血缘和亲情关系,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甚至损害职工的利益。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加了有关工会委员会人选的回避条款,以保证工会组织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好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4、要保证一定数量基层专职工会干部的配备。随着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基层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任务日趋繁重,保证一定数量的工会专职干部队伍,使他们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对于工会专职干部的具体人数如何确定,由于各地区、各基层单位的情况各异,法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只原则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有利于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设置工会专职干部,也有利于工会专职干部设置的科学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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