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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会干部的工作条件、工资和福利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6:47 人民网

  十、工会干部的工作条件、工资和福利待遇

  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除了上面谈到的内容以外,还包括为他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他们的待遇等等。

  1、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这充分显示了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工会组织的相互支持、相互合作关系。

  2、用人单位应当为基层兼职工会干部从事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兼职工会干部不像专职工会干部,可以将全部工作时间用于工会活动,工会工作只能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但是,现在基层工会的任务比较繁重,工会需要占用一定的生产和工作时间召开会议或组织职工开展活动,不可能完全利用业余时间。为了基层兼职工会干部不至于因为从事工会工作而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损失,《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基层工会兼职干部占用生产时间从事工会活动的问题,同时,又对基层工会兼职干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给予了一定时间的限制。如果基层工会兼职干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没有超过3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就必须按正常规定,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3、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工资”是指与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务相对应的工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有附加工资的,应包括附加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包括月奖金、年终奖金、生产奖等。“补贴”既包括国家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或其他补贴,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内部为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其他补贴等。这一切都由基层工会专职干部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在相关经费中支付,其标准,在企事业单位的,应与同级别的管理人员同等对待;在机关的,则应与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对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工会法》明确了相应的开支渠道和支付标准。即,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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