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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津费”:谁来审查地方政府不当决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6:51 新京报

  从2003年6月1日起,天津市开始在途经天津的高速路上,对所有过往车辆收取一笔“进津费”。今年开始,通过京津塘高速进入天津的车辆也不得不交纳这笔费用了。

  天津此举或许有不得已之处。政府修建和维护道路,部分经费需要取自于车辆,但车辆养路费交给了车辆登记地的政府。这样,车辆进入天津,使用了天津的基础设施,却不向天津缴费。这样看来,征收“进津费”,“用于归还修建本市高等级公路、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的贷款或投融资”,似乎也不算太荒唐。

  但不管天津方面列举多少理由,它违反了国务院政令,却是显而易见的。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然而,天津市恰恰是在通知发布后开征这笔通行费的。人们不免质疑:为什么国务院的通知不能得到严格遵守?为什么没有哪个机构出面制止天津的做法?要知道,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各地行政部门理应遵守。然而,现实是,不遵守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事情,尤其是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精神”,向外地人口、车辆征收费用,或者对外地商品和投资设置进入壁垒,似乎不在少数。

  地方政府自然会产生照顾本地企业的想法,对于经过本地的外地人员、车辆,也很自然地会生出收取一笔钱的想法———谁不喜欢收入增加呢。但现代民族国家兴起的一个直接动因就是可以形成一个统一的全国大市场,降低人员、商品和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成本,从而促进分工之深化、细化,普遍地增进全国各地人口的福利。为此,中央政府必须承担起一项根本职责,那就是维护人员、商品、资本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并阻止地方政府采取此类歧视外地人员、商品、资本的政策措施。

  在设计政府制度的时候,不应天真地指望地方政府会自我克制,“地方精神”是地方政府的一种本能,地方民众甚至会普遍支持本地政府的这种敛财行为。因此,必须在制度上能够约束地方政府以牺牲外地人的权利为代价而增进本地利益的行为,一旦地方政府设置地方壁垒,废止这类措施的机制就能自动启动。遗憾的是,我们似乎缺乏这样一套自动反应机制。

  就像天津的通行费,已经收取两年了,却似乎无人制止。此类事情,最多是在舆论反响强烈的时候,由行政系统通过内部协调解决。不过,这样的问题解决机制是低效率的,尤其因为它是个案解决模式,解决了天津的问题,并不能使别的地方类似的红头文件丧失效力。其结果就是,地方政府互相效尤。而到了大家实在看不下去的时候,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不进行运动式的清理,但运动不可能天天搞。于是,地方保护的措施总是随处可见。

  有效的解决办法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法规、政令进行审查。除了设想中的全国人大的法规审查之外,也可以考虑由国务院法制部门通过公开的听证程序,对地方政府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范畴的红头文件进行审查,凡损害全国统一大市场者即予以废止。而且,这个审查结果应当具有判例性质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其他地方制定的类似的红头文件,也自动作废。这恐怕才是一种高效率制止地方政府设置地方壁垒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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