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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案例”不怕出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17:18 新京报

  针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示范性案例评审及公布实施办法》,昨日《新京报》刊发《“示范性案例”错了咋办?》的评论。笔者认为,评论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示范性案例”不等于普通法系中的判例。“示范性案例”是经过一定程序由审判委员会确认的、对同类案件处理能产生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判决,本身没有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也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约束力,与普通法系中作为法律正式渊源的判例有本质的区别。

  其次,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固然具有最高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布指导案例只是最高法院的“特权”。《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的工作。”这就是说,审判委员会是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其重要职责就是对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这种价值和功能不以法院级别的高低而有所区别。可以说,“示范性案例”就是成都市中级法院发挥审判委员会指导作用的具体表现,有助于改变过去审判委员会工作重个案研究、轻总结经验的状况,是在现有法制基础上的一次有益尝试。

  最后,尽管发布“示范性案例”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制的统一,但正如法治化进程中的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样,“示范性案例”也有错的可能,还受制于上级法院的纠正。但是,这不应成为将“示范性案例”“一棒子打死”的理由,不仅因为这样的“错误”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序弥补(比如由发布案例的审判委员会定期评估纠正),而且对“示范性案例”来说,最重要的不在于其是“绝对正确”的,而在于它本身的合理性和说服力,以及能有效处理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其实,即使在严格遵循判例的普通法系国家,推翻或重新解释判例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的。

  刘行(北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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