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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建言推迟表决物权法(草案) 物权法草案将公开征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4:5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物权法草案推迟表决全文公布广泛征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电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定备受社会关注。昨天,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会。此次进入三审、给公民保护私有财产“撑腰”的物权法没有马上“出炉”。昨天上午,记者了解到,由于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非常谨慎,近日将通过下发征求意见通知、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人大网站开设物权法(草案)专栏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再进行修改完善;10月、12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物权法草案,并视情况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据悉,“推迟表决”是按照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要求,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次会议审议时提出的建议,委员长会议经研究做出的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虚心听取、广泛收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把物权法修改好完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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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三审稿两热点

  小区车库绿地归谁?

  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绿地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拾金不昧酬劳按承诺给

  物权法草案三审稿并没有对拾金不昧的酬劳进行具体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

  据新华社北京电昨天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和民法室主任姚红就物权法立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何为物权?制定物权法有何作用?

  记者:物权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但物权到底为何物?制定这个法律对中国社会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王胜明: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耕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还包括住房、学校、医院等建筑物。比如汽车、轮船,家里的家具,身上穿的衣服、带的手机都是动产的范围。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

  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这个东西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样的义务?法律要讲权利和义务关系,我有什么权利?反过来,别人对这个物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草案)200多条,通篇都是在回答以上三个问题。物权法有什么作用?这个问题可以从多种角度来回答。第一,定纷止争。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物权法如何保护物权?

  记者:物权法对保护自然人、法人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有何规定?

  王胜明:草案中专门写了一章“物权的保护”,规定了几种物权的保护方式:第一,如果发生物权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办法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这是讲解决争议的途径。具体的保护手段有以下几种:1.确认权利。这个东西究竟是谁的?我认为这个东西是我的,哪怕是分家析产,我分得不够,我就可以提出来。这叫确认权利。2.假如我的杯子被别人拿走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有一项权利,就是要求返还原物。如果这个杯子被别人打碎了,也可能是没有完全打碎,只是打破了一个角,那怎么办?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还有一种情况,你的一个建筑物,我经常要通过这里,但你的建筑物可能会有一定的危害和危险,如墙皮有脱落等等,只要有可能危及到我行使物权,都可以要求消除危险。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等都是物权保护的具体方式。在物权法(草案)当中,明确规定以上几种办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两种或三种共同适用。

  如何制约”国企高管恶意收购”?

  记者: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低价的方式收购,比如将财产转让,现在怎样进行保护,国有企业才不受到侵犯?

  王胜明:这是我国首次在重要法律中就国企高管收购做明确规范。在现实当中,有的国有企业在它改制以及转让财产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关于这个问题,物权法(草案)也作了两条规定:一是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以无偿,或者不要钱,以低价出售的手段来转让国有企业,造成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话,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国有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

  记者:物权法(草案)当中对于征收和拆迁部分有对不动产进行保护的内容,对于这个不动产的概念,是否包含土地和建筑,进行赔偿和安置时,是否可以区分哪些是地钱,哪些是房钱?

  王胜明:这个问题是社会当中的热点问题。拆迁、征地当中主要有几个问题:一是拆迁征地的前提条件。按照宪法,包括物权法(草案)也是这样规定的。拆迁、征地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拆?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征?前提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补偿标准。这也是发生纠纷最多的问题。实践当中,从执行的结果来看,有很多地方补偿的标准都比较低,这个比较低,是根据现有规定来讲的比较低。比如国务院曾经搞过拆迁管理,他们讲的是城镇拆迁的条件。

  补偿应该怎么赔?怎么补?原则应该按照房屋的区域,你占的位置,以及你的房子面积和用途等等,应该按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定价。在加强和完善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非常明确:“保证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国家有规定的就要按照国家规定办。据我了解,现在征地的补偿费加上安置的补偿费两项,最高可以达到前三年一亩地平均年生产总值的30倍,而且有关规定非常明确。如果达到30倍,原有的生活水平还有降低,还不足以保障的话,应该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在你的国有土地出让以及有偿使用的收入当中予以弥补。

  ”拾金不昧”得报酬引起争论

  记者:物权法草案当中对拾金不昧者给予相应报酬的设想,这一点与我们的传统道德有一些不同,对这个问题,您怎样看待?

  王胜明:20%的酬劳只是一些专家的提法。现在草案的提法是,如果遗失人丢了东西,并承诺付给交还者一定的酬劳,那么当遗失物交还给遗失人时,遗失人应该按照承诺付给报酬。至于承诺的报酬多少,是由失主自己决定的。

  如果捡到了东西以后,你没有来取,我还要保管这个东西。民法不是讲权利和义务对等吗?既然有义务,那么我也应该有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鼓励捡到的人更主动地把东西交还给别人。当然这也有另外一种反对的意见,就是从小就受教育要拾金不昧,要向雷锋同志学习。

  法律规定得再小也有生命力

  记者:物权法(草案)当中太局限于过于具体的状况,是否会导致这部法律很快过时?

  王胜明:去年10月召开的第12次常委会会议上,有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了相同的问题,就是这个草案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小到相邻关系中的滴水、采光等非常细致的内容。草案涉及的内容确实大的很大、小的很小。物权法规定的粗细该怎样掌握?操作起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

  至于你讲的有的写细了,是否以后会落伍,改动起来比较麻烦。我个人认为你不必有这样的担忧。一部法是否有生命力,不在于规定得是小还是大,是在于规定得是否合理,在于体现的精神和原则是否正确,如果法律的原则是对的,背后的法理是对的,老百姓是接受的,与老百姓的生活以及大多数的行为规则是相符的,写得再小也会有生命力。

  各界人士

  热议物权法草案

  公共利益:不能什么都“装”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摘自物权法草案

  “征用的法定理由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个‘口袋’很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基传说,“谁来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市场经济发展后,公共利益是多元化的。中央考虑全局的利益,而地方也会考虑地方利益。”

  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认为对“公共利益”要严格限定,只能局限在公用性的、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应当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比如,道路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如果是招商引资,那叫经营城市,并不能算是“为了公共利益”。

  ”合理补偿”标准何在?

  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摘自物权法草案北京拆迁户吴先生说,拆迁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国家规定也要跟得上形势,也要合理。比如北京现在执行的是5年前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孟勤国认为,对城市房屋来说,“合理补偿”可以表述为“市场价补偿”。物权法应当把合理补偿进一步明确为“市场价补偿”。

  ”农地补偿”应考虑三因素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摘自物权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铿说,只规定“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个“告知”太弱了,补偿的标准、安置的办法应充分与使用权人商量,保护承包人的权益。

  征用农地的合理补偿,标准如何界定?孟勤国认为,农地无法用市场价来评估,可以采用“合理补偿”一说。明确界定“合理”的要素至少要考虑三个方面:第一是安置费用,要让农民有生存保障。或者将失地农民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或者给农民一笔足够的安置费。第二是农民历年来在农地中的投入。第三是青苗费等本应取得的收益。比如征用荔枝园,上千斤荔枝丰收在望,果农却只能弃树离田。他们应得的经济利益,法律应当保护。

  有”纵容赃物买卖”之嫌?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摘自物权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杨梅喜认为,草案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比如有一些故意买赃物的人会钻空子,只要手续齐全的赃物他就敢买,反正案发后被盗抢的人得把买赃的钱还给他,他横竖不吃亏。”

  综合《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等消息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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