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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修改“拾金不昧要回报”争议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5:10 中国青年报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王胜明阐述了物权法(草案)制定、修改中的重大原则问题,并对草案中引起争议的有关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物权法不是物业管理法

  对于什么是物权,人们比较陌生,有人甚至误认为物权就是物业管理法。王胜明说,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是有关系,但是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当中很小的一部分。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当中都有一个‘物’字,但是两个‘物’字的含义不同。”他解释说,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道路、通讯、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还包括住房、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动产的概念也非常宽,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各种工厂的机器设备,你家里的家具、身上穿的衣服、手上带的手机都是动产的范围。

  王胜明说,物权法要回答的问题是:“物”是谁的?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定纷止争、物尽其用。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保障安居乐业,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遏制国有资产流失

  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以低价的方式收购、转让国有财产。这种情况该如何遏制?

  王胜明说,针对这一现象,物权法草案作出了两条规定:一是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以无偿或者低价出售的手段来转让国有企业资产,造成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话,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国有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明确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对于众所关心的征地、拆迁补偿中出现的问题,王胜明说,这的确是社会中的热点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是物权法草案起草中的重点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拆迁征地的前提条件,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拆迁?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征地?按照宪法、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其前提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补偿标准较低,这也是发生纠纷最多的问题。

  王胜明认为,征地补偿原则应该按照房屋的区域、所在位置,以及房子面积和用途等,按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定价。征地过程中的补偿问题也比较多。

  他说,最近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对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视,正在加强和完善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都非常明确地提出“保证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征地和拆迁的标准。

  谁来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中规定了国家所有权概念,那么谁来代表和行使这个权利?

  王胜明说,这个问题的确值得探讨。这方面内容有的在物权法草案当中明确了,有的还没有进一步明确,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国家所有权,主要是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这里涉及国有财产的范围。国有财产可分为三部分:耕地、草原、森林、滩涂、海域、矿产等,这些是属于自然资源的财产;还有就是国有企业的财产,以及国有企业以外的国家单位,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单位。

  关于自然资源,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对于国有企业,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

  拾金不昧索要回报争议大

  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可索要保管费,因与拾金不昧传统道德观念发生碰撞而引起广泛关注。

  王胜明说,拾金不昧与我们老百姓比较密切。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要有报酬,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法学界学者多数主张要给报酬,也有人反对给报酬。有的国家规定,捡到东西要给20%的报酬。如果捡到100元,就可以留下20元。不少国家,包括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当中都有相关规定,就是拾得遗失物以后返还失主,有权得到报酬。

  “如果捡到了东西以后,你没有来取,我还要保管这个东西。民法上讲权利和义务对等,既然有义务,那么我也应该有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人主张,捡到东西以后,返还失主时,应当得到报酬。这样可以鼓励捡到东西的人更主动地把东西交还给别人。”

  王胜明说,也有另外一种反对的意见,认为我们从小就受教育要拾金不昧,要向雷锋同志学习,那么到了21世纪为什么捡到了东西还可以不还给失主?这个问题还在争论。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大方向

  王胜明说,目前,我国有关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比较多。这次物权法草案表了两个态:第一,国家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统一登记是一个方向。登记机构不能长期分散下去。但是登记统一到哪里?统一的范围有多大?这些要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老百姓办理房产证只跑一家就可以了,尽可能地方便当事人。

  本报北京7月1日电

  作者:本报记者 崔丽 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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