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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不作为”更应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5:10 中国青年报

  据《法制日报》报道: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龙王工业公司日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不作为。另据报道,最近,兰州的一名审判员因“不作为”被人大免职。

  法院的执行不作为和法官个人的审判不作为,都属于“司法不作为”。

  “司法不作为”是典型的司法渎职现象,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当作出司法行为而不作出司法行为。司法不作为的违法性不以后果决定其是否构成,按照法定程序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即可构成。司法不作为牺牲的是司法的信用,戕害的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近年来,社会舆论对“行政不作为”的谴责之声此起彼伏,而法院系统的“司法不作为”尚未引起社会各界的真正重视,有关部门也很少对“司法不作为”动真格,进行追查处理。

  导致法官“司法不作为”的原因主要有:过度怠惰,因为不重视或者因为事务繁忙使案件过于拖延;过度犹豫,通常是因为案情复杂,办案人员经长时间思考未能理清案件的法理问题,或者因为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而难以决断,以至一再拖延;司法腐败,司法人员基于受贿或者其他原因不作为;司法专横,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

  对于司法不作为,应当依法惩戒。现行《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都不同程度地对司法不作为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其中除了《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枉法罪之外,对于司法人员情节较轻的司法不作为也有具体的惩戒措施,例如《法官法》第32、33、34条,《检察官法》第35条、36、37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具有反渎职职能的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在依法惩戒“司法不作为”现象方面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希望新近更名的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能够像“反贪污贿赂局”一样,成为惩治司法不作为渎职犯罪的一柄利剑。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不作为”尚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矫正和救济,而“司法不作为”却可能使得当事人丧失最后的救济途径,因此,对于形形色色的“司法不作为”,更应坚决依法惩戒。

  作者: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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