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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器官移植(健康关注)(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7:0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亲属器官移植(健康关注)(图)
亲属器官移植提供了另一种选择中外亲属器官移植比较

  亲属器官移植的优势亲属器官移植应由本人做出决定

  2005年6月14日,来自黑龙江伊春市的一位母亲陈玉杰在304医院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捐给患尿毒症的儿子。当儿子的输尿管与母亲提供的肾脏接通时,一股淡红的尿液排出体外,这标志着母亲的“生命之肾”已成功地在儿子体内发挥作用,又一例亲属器官移植获得成功。

  在中国,随着器官移植技术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公众器官捐献观念的转变,亲属器官移植的良好效果,加之器官短缺的严峻形势,亲属器官移植近年来在我国得到较快发展。亲属器官移植越来越多地受到大家的关注。

  亲属器官移植即活体供者移植手术,是从活体供者获取一个器官或一个器官的一部分,并将其移植给受者。一般可开展活体供者移植手术包括:肾、肝、肺、胰腺、小肠五种手术类型。肾移植开展最多,由供者捐献自己两个肾脏中的一个;肝移植也开展较多,由供者捐献肝脏的一叶;肺移植极少开展,需要两个供者,每个供者捐献一叶肺;胰腺移植也极少开展,由供者捐献胰腺的一部分;小肠移植仍处于实验状态,需要供者捐献小肠的一部分。在器官严重短缺、许多病人在等待中死亡的现状下,亲属活体移植无疑为移植病人提供了另一种选择。亲属器官移植在父母、兄弟、姐妹、超过18岁的子女等近亲中进行,也可以在祖父母、叔叔、舅舅、姑姑、姨姨、侄女、外甥女、侄子、外甥和堂表兄弟姐妹等远亲中进行,在一些病例中,夫妻之间或非常亲近的朋友也可以捐献肾脏。在我国,活体器官捐献者必须年满18周岁,受者限于亲属和婚姻关系3年以上的配偶。从1988年至2000年,全世界共有137347例肾移植,其中96035例为尸肾移植,41312例为活体肾移植。活体肾移植的数量占所有肾移植的30%。在美国,随着对活体肾移植认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活体肾移植。美国目前活体肾移植约占40%以上。其中,2001年,美国共开展了12617例肾移植,其中活体肾移植为6535例,占了全部移植例数的52%。我国亲属活体肾移植由于受传统观念以及医疗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开展的例数很少。1999年全国共开展了5000多例肾移植手术,其中只有76例是亲属供肾肾移植手术,还不到总数的2%。2004年我国肾移植数量约有7000例,活体肾移植的数量占所有肾移植的比例上升至约4%。

  世界第一例亲属肾移植手术发生于1954年,在美国的一对挛生兄弟间进行,术后受者存活8年;国内第一例亲属肾移植手术进行于1972年,早于尸肾移植,受者术后存活1年。目前世界上活体肾移植的最长存活时间为40年,高于尸肾移植的存活时间34年。

  由于移植的器官来自于健康状况良好的供者,活体供者提供的肾脏受到损伤的程度较轻,因此肾脏的质量优于尸体供肾。活体供肾的“冷缺血时间”短,活体供者肾移植手术时,供者器官可以立即或在1—3小时内移植给受者。由于“冷缺血时间”短,活体供者肾移植手术极少出现肾移植肾功能延迟,所以急性排斥反应发生率及移植肾丧失率都较低。以移植肾1年存活率为例,尸体肾移植为88.3%,活体肾移植为94.4%,5年存活率,尸体肾移植为63.3%,活体肾移植76.5%。尿毒症患者为等待一个合适的尸体肾一般需要1到2年,此间不得不继续透析,这不仅增加了经济负担,同时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而且增加了死亡的危险性(每年都有大约5%的尿毒症患者在等待移植的过程中死去)。对于活体供者移植手术,只要找到合适的供者,准备移植手术的时间只需要数星期。

  由于亲属供肾的组织配型适配率提高,组织相容性好,移植肾排斥反应率明显下降,所以亲属肾移植的患者的服药量比尸肾移植的患者减少1/3,大大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同时,由于服药量少,也降低了药物对机体产生的毒副作用。

  虽然器官捐献是比较安全的,但仍有外科手术并发症带来的死亡的危险性,如:麻醉过敏、肺炎、血液凝块进入肺中、伤口或泌尿系统感染。在亲属活体移植的用药方案上,免疫抑制剂的使用直接影响到移植受者的存活率。临床实验证明,诺华制药发明的微乳化环孢素软胶囊———新山地明,在亲属活体肾移植术后的临床应用可使移植受者存活率显著提高。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器官移植中心对1963年至1992年间15例随访期间死亡的供肾者进行了分析。7例供者死于心血管疾病,其中5例死于心肌梗塞,平均死亡年龄67.6岁,平均距供肾切除术19年,另2例为心衰和脑血管疾病。6例供者死于恶性肿瘤,平均年龄60.5岁,平均距供肾切取术15.8年。其余1例死于外伤,另1例死因不明。没有1例供肾者死于肾脏疾病。

  国外专家1992年研究供者长期肾功能的结论是,在健康人群中,单肾切除并不引起进行性肾功能减退。

  活体供者肾移植是在不直接威胁供者生命安全和不对健康造成持续性损害的前提下,由健康的成人个体自愿提供生理及技术上可以承受的,可供切取的肾脏移植给他人,决不以牺牲一个健康的生命来换取另一个生命的健康,供者有权知道,而且也必须知道自己捐出器官后,对他们现在和以后的生活会有何影响。这样他们才不致于做出使自己后悔的决定。供者是否愿意捐赠出自己的器官,这完全是个人权利的问题,应由其本人做出决定,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对其施加压力,更不能诱导其做出不符合当事者本人意愿的决定。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07月02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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