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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判处电动自行车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8:57 南方都市报

  虚拟@现实之大诗专栏

  6月初公布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规定广东电动自行车登记后将可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禁行令之争论再起波澜。对此,近日媒体报道,广州警方明确表示,对电动自行车拟不予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而更早时候,珠海市通过人大立法发布禁令,从今年7月1日起,珠海市内所有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上路。到目前为止,国内已经有多个城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在中国的交通工具家族中,电动自行车只能算是个婴儿,不仅个头小,年龄也小。然而,这个小家伙似乎生不逢时,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被打入另册,备受怀疑和歧视。作为一种生活用具而非艺术品,恐怕没有多少人会把一辆电动自行车放在家里仅供欣赏。可以说,“禁行令”其实就是一纸死刑判决书。

  电动自行车真的有这么大的罪过,非要判处死刑不可吗?让我们来看看对它的指控。

  主要指控之一是安全问题。确实,电动自行车的出现,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品种。

  但问题在于,交通事故是交通能力提升必须付出的代价。一般来说,交通工具效率越高,速度就越快;运载能力越强、越舒适省力,重量就越大;灵活性越好,交通状况就越复杂。而交通工具重量和速度的不断提升和交通状况的复杂化,正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的缘由。

  所以,安全性最好的交通工具,并不等于事故率最低的交通工具。判断安全性的指标,不应是事故率,而应该是事故率除以性能的比值。从性能的角度来看,各种机动车辆中,公交车运载能力最强,小汽车舒适性最好,摩托车速度最快,而电动自行车灵活性最高,可以说是各有千秋。

  究竟哪种工具的安全性更好?至少目前还不能遽下结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让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则毫无疑问它将是最弱势的机动车辆。一旦事故发生,驾乘电动自行车的人一般是受害者。

  没有人比每个人自己更关心他的生命,这是一个常识。因此电动自行车驾乘者比其他任何人更关心它的安全性能,也就成为毋庸置疑的结论。如果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真的最差,那么不需要任何禁令,驾乘者自己就会放弃这种危险的尝试,而改用其他交通工具。所以,以安全性为理由禁绝电动自行车,显然经不起推敲。

  主要指控之二是电动自行车使用电池,而电池的废弃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但问题在于,电动自行车使用的是蓄电池,它具有相当高的回收价值,资料显示,目前一块蓄电池的回收价格高达40元。因此其回收率是目前所有电池中最高的一种,接近100%。也就是说,如果因为环保原因而禁止使用电池,机动车动力蓄电池应该排在最后一位。

  另一个简明的事实是,几乎所有国家出于环保的考虑,都在提倡使用电动轿车来代替燃油轿车。电动轿车和电动自行车同样使用蓄电池作为动力源,为什么一个受提倡、一个遭禁止?这在逻辑上是完全无法理解的悖论。

  仔细揣摩对电动自行车的其他指控,我们会发现,这些指责无一成立。所以,禁绝电动车根本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制度习惯问题。

  驾乘一种交通工具上路,这是一种选择的权利;禁止一种交通工具上路,这是一种管制的权力。为什么在权利和权力的对比中,权力如此随心所欲,而权利如此渺小卑微?这是远比交通事故上升更加严重、也更值得深思的问题。

  (作者系本报特约评论员)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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