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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推迟表决再征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9:01 南方都市报

  据中新社北京7月1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闭幕。会后,物权法草案将全文公布,可望提请明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吴邦国指出,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修改后的草案将提请10月召开的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经12月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五审后,视情况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昨天下午表示,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草案当中还有几编,比如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等。

  草案争议话题

  拆迁征收补偿措施还需细化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多数纠纷的导火索。按照最新的三审草案,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委员意见:“‘保证得到妥善的安置’,什么样的安置才是妥善的安置?现在有的人是给多少钱都不肯搬。”陈建生委员提出,制定法律既要考虑一方面的利益,也要考虑另一方面的利益,要协调好。

  “拾金”能否“昧”有争议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委员意见:杨国梁委员对上述规定的后一项表示赞成。他说,公开悬赏寻找失物后支付承诺的报酬是诚信的表现,应当在法律中予以认可。但是,他对前一项规定提出异议:权利人在正常领取遗失物的情况要支付保管费用,这等于认可拾到财物的人可以索要回报。这样规定虽然适应了一些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但是却与中华民族历来提倡的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产生了矛盾。

  “善意取得”规定有副作用

  草案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委员意见:全国人大代表杨梅喜认为,草案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所以应该在完善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况下,再在法律中作出草案中的该规定。“比如一些故意买赃物的人会钻空子,只要手续齐全的赃物他就敢买,反正案发后被盗抢的人得把买赃的钱还给他,他横竖不吃亏。”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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