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出台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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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1:3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从昨日开始,凡在清远市为维护社会治安而见义勇为的人员,无论是本市公民还是外埠公民,都将得到地方性法规的保护。清远市人大昨天审议通过清远市政府提交的《清远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对奖励和保护范围,见义勇为的确认、申报与审批程序,奖励、保护见义勇为基金和专项经费的筹集使用与管理以及法律责任首次作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办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授予的荣誉称号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奖金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受到荣誉称号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在同等条件下,还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等优先权。(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