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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广告乱吹水小心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4:3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王道斌)“参加xx职业培训,包推荐工作……”每年暑期将至时,在广州市人口稠密区及职业培训机构门前几乎都能看见这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而今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为其招生广告中的不实内容付出代价。昨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市内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发《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培训机构,不仅需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还将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广告需劳保局备案

  据介绍,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9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规范管理,新《通知》对本市招生广告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广州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刊登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宣传资料、公共场所宣传栏目、网页宣传、影视媒体等)前,须携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招生广告简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招生广告备案表(含电子版)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招生广告备案手续即时办理。(地址:梅东路28号广州市劳动和保障局服务大厅三号服务窗口)。

  招生广告不得夸大其词

  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内容要准确、真实,不能夸大其词,模糊概念,或运用误导性语言;使用有关机构和他人的名义、形象的,应提交当事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广告承诺应提交有效证明。其中,备案应在每次招生广告刊登之前,或刊登后1月内完成。广告备案情况纳入民办职业学校年审内容。

  不实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通知》同时规定,已刊登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招生广告,须撤销和重新修改后,再办理刊登及备案手续,涂改后的广告不得发布,备案后的广告不得擅自修改。对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擅自更改备案招生广告内容,骗取钱财的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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