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高检拟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规定 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14:5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日电据检察日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公布《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国内外各界人士的意见。

  《规定》共19条,核心内容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向人民检察院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应当及时审查,发现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根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即使已经对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

  《规定》确定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是否涉嫌犯罪把握不准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并回复意见。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发现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干预执法、阻挠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违纪犯罪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负有监督职责,不但要监督其移送案件,对于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

  《规定》贯彻了依靠群众原则,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肖玮)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