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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的钱咋不物归原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23:54 红网

  近年来,乱收费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各有关部门虽屡出重拳,仍难见根治。人民网6月29日报道,审计署审计和调查18所中央部属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表明,近年来教育部等部门及各高校呈现快速发展势头的同时,违规和不规范收费仍然存在,部分高校在招生入学这一环节中违规和不规范收费现象尤为严重。据介绍,2003年这18所高校违规收费共计8.68亿元之巨,比上年增长32%,占当年全部收费的14.5%。

  我不知道审计署会如何处置这8.68亿元的违规收费。但我认为,乱收费问题所以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不但屡禁不止,甚至在某些领域还有反弹,与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及所收费用的处理方法有直接关系。

  一方面,对违规收费,有关部门最常采取的办法就是:罚款,没收,没收加罚款。可为什么效果不佳呢?因为假使他乱收费100元,你罚他50元、80元,他还有赚头;你悉数没收,他也没赔什么;即使你没收再加罚款,赔了也是赔单位。有谁算不清这道简单的算术题?既然不收白不收,那就谁都想要收!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也就不难理解了。

  另一方面,罚款、没收来的资金通常有两个去向:或是进了纪检、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腰包,或是上缴了国库。类似的问题,很少有人考虑过应物归原主。我想,如果是进了纪检、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腰包,就等于执法执纪部门间接乱收费,却让别人担罪名,有仗势欺人之嫌。何况有的执法执纪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名为罚款,实际是与违规单位共同瓜分了所收费用。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钱,他不能要,为什么你能要?他不能花,为什么你能花?谁给过你这样的特权?如果是上缴了国库,老百姓真不明白这笔钱应列入财政收入的哪一种,又凭什么让这些乱收费的受害者无端缴纳这种“财政收入”!违规单位乱收费是侵犯了群众的权益;执法执纪部门或国库占有了这笔资金,不也是侵犯了群众的权益吗?

  打个比方。公民的财物遭盗贼盗窃,公安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侦察职能,捉拿盗贼,为公民挽回损失。公安部门可以将赃款、赃物与盗贼“共同瓜分”吗?可以将赃款、赃物据为己有吗?可以将主人明确的财物上缴国库吗?

  看来,将违规收得的款项物归原主,责令悉数退回,才是解决问题的正路。这样,首先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又可以防止有关部门与违规单位利益均沾、共同瓜分而造成的恶性循环及部门腐败。此其一。其二,要让违规者有损失。不但要处罚违规单位,尤其要处罚决策者,让责任人有经济损失。其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制。除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更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让责任人有政治损失。如此三管齐下,看还有谁“为了虱子去烧袄”!(稿源:红网)(作者:赵炳臣)(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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