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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息有何硬性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09:00 东方网-劳动报

  新企热线

  市总工会制定“不安全温度”标准,超越气温“警戒线”时应该缩短工作时间的建议(见本报6月22日工会新闻版),引起了生产一线职工、特别是非公企业职工的关注。连日来,他们继续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反映他们在高温生产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其中比较集中的是,高温季节工作时间没有调整,中午是一天天气最炎热的时候,也得不到必要的休息。一些转制企业职工说,企业转制前,企业会对高温天中午休息时间作出安排,但现在不要说超越气温“警戒线”时应该缩短工作时间了,就连他们原先曾享受过的权益都被取消了。他们询问国家对高温季节中午的作息时间有何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现在是不是不再适用了。对此,记者昨天专程走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请教了著名的劳动法专家、劳动法苑网主任陆敬波。

  陆敬波告诉记者,所谓午休时间,其实是劳动法上所称的“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日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周休日等。其中,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给予劳动者的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时间。在工作过程中,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休息时间和用餐时间,以使劳动者的精力得到恢复,能够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

  一般来说,实行一班制或两班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间歇时间应当在职工开始工作以后4小时左右开始,间歇时间供劳动者用餐和休息,通常为一至两个小时,但不应少于半个小时。有的岗位由于生产不能间断不能实行固定的间歇时间,应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用膳时间。

  在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两班工作时间各为8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为7小时,则每班的间歇时间为20分钟。实行轮班制的,其班次经平均调换,一般应在休息日之后调换,在调换班次后,不得使职工连续工作两班。

  对于工作日的间歇时间,通常是不计算在8小时的工作时间内的。但如果劳资双方对间歇时间是否在8小时以内有特别的约定,只要该约定高于法律的规定,同样有效。有些单位实行工间操制度,即在上午和下午各4小时的工作时间中间规定20分钟的休息时间,一般在工作两小时后开始,这种工间操时间与间歇时间不同,应当计入工作时间。

  至于高温季节是否应该增加午间休息或休假,国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关行业和地方都有相应的规定或传统做法。如上海市对高温季节的户外工作,规定除了急需抢修、抢险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外,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摄氏35度时,应当在中午11时至15时暂停户外施工等等。

  记者唐海华(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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