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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打”成招 他要求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09:31 贵州都市报

  中专生因涉嫌抢劫一审被判刑10年。在被羁押210天后,二审被无罪释放。两办案民警涉嫌刑讯逼供已被逮捕——

  7月1日,遵义某中专21岁的学生邱某到该校正式提出补实习的申请,原因是,去年他刚进入实习阶段即遭遇一场变故中断了实习。记者看到,对他的申请,校方毫不犹豫地签下“同意”二字。

  一审判决有罪

  记者在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04年10月28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上看到,2004年7月4日15时,邱某窜至一辆忠庄开往高桥的公交车上,当车行至碧云路时,见同车乘客何某某腰间挂有一部手机,顿生扒窃之念,于是用携带的剪刀将何某某的手机皮套剪坏,当邱正在窃取手机时被何发现,邱使用暴力手段将何打伤。后邱被何某某和同车乘客扭送到公安机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邱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

  再审宣告无罪

  一审判决后,邱某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该院将此案发回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结论大相径庭。记者在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今年2月2日作出的这份再审刑事判决书上看到,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4日15时,邱某在遵义市医院(邱当时在该院实习)门口乘公交车回学校,当公交车行至洗马路站时,车上乘客何某某称邱企图扒窃其挂于腰间的手机,而邱拒不承认,两人遂在公交车上发生抓打,公交车到达高桥终点站后,何某某用电话叫来一位朋友,一道将邱扭送到辖区高桥派出所,该所接警登记后认为此事发生在老城辖区,之后,何与朋友便将邱扭送到老城派出所。法院审理认为,指控邱扒窃手机,只有何某某一人的陈述,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因此不能认定邱就是手机的盗窃者。特判决:被告邱某无罪。

  两审判决证据迥异

  记者在法律文书中看到,两审判决所采用的证据完全不同。一审判决认定邱涉嫌犯罪的证据有:证人赵和平、何秀云的证言证实其发现被告邱在扒窃手机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事实;被告人邱自己的供述等。而再审判决邱无罪的证据是:高桥派出所接警登记表明事发当时公交车上除了公交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外,只有何、邱两名乘客;通过调查,赵和平、何秀云两位证人的户籍所在地查无此人,证明这两位证人作证的事实完全虚假。

  两民警涉嫌刑讯逼供

  那么,邱某的“供述”又从何而来?问题暴露出来后,遵义市检察院介入了此案调查,听到了邱真实的声音,他说,他没有盗窃何某某的手机,只是对方对他产生怀疑,不堪受辱,他和何发生了争吵,继而抓扯,被何及其叫来的朋友扭送到老城派出所后,被民警黄某、李某刑讯逼供,其做法是用手铐将之反铐在靠背椅上,然后用一根铁棍穿过他的手铐叠合处伸到椅子下方木条上,借用反作用力,脚踩铁棍,使其双手腕和双手臂疼痛难忍。邱在向检察机关的陈述中说,在大约4个小时的审讯过程中,两个警察见他“拒不交待罪行”,便轮流、间断地踩铁棍,最后,他痛得实在受不了,便按照两名警察的意图,“交待”了“作案经过”。记者看到,6月24日,遵义检察院出台了刑事技术鉴定书,上面写道:邱被手铐致伤双手腕部后,经过近一年的时间,现在仍可看到较明显的环状皮肤瘢痕,根据医学原理,只有损伤达到真皮层,才会留下长久的痕迹,据此可以判断当时双手腕部皮肤曾遭受较强的暴力作用。结论,邱的损伤属“轻微伤”。据介绍,邱一案办案民警黄某、李某因涉嫌刑讯逼供目前已被依法逮捕,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提出国家赔偿

  遵义某中专学生科刘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邱某在校表现良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几天前,邱已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正式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他在申请书中说,他家住遵义县农村,家庭经济困难,从被刑事拘留到无罪释放,被羁押210天,致使其名誉、精神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了洗清他的罪名,家里不惜举债聘请律师,他的姑姑甚至将自己的住房抵押贷款;而如果没有遭遇这样的不幸,顺利完成实习,他已经走上岗位,可以为家庭分忧了。综上,邱某要求上述三个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其已交纳的2004年度学费、实习费2100元;被违法羁押210天5倍以内的赔偿金13440元;精神(名誉)损失赔偿金5万元;推迟参加工作一年及其他损失费含律师费2万元。 作者:刘鸿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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