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院受理最高金额人身损害赔偿案一槌定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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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17:18 海峡都市报 |
N见习记者江荣义通讯员正一 本报讯备受市民关注的南平沙溪口水电厂放水淹死散步夫妇一案已尘埃落定(见本报去年8月10日、今年1月6日《闽南新闻·厦门》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月底终审维持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应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25万元。 另外,对于26万余元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省高院判发电厂承担其中的21万余元,而死者家属需承担的5万元,法院还决定予以免交(在一审中,死者家属光案件受理费就支出26万余元)。水电厂放水 夫妇散步被冲走 法院审理查明,李大林生前在南平从事京福高速公路监理工作。2002年3月4日晚,李大林、许淑贞夫妇晚饭后,在沙溪口水电厂下游沿富屯溪河道散步时,恰遇上游的沙溪口水电厂发电,大水突然奔流而至,二人来不及躲避,被大水吞噬。许淑贞的遗体于次日下午在河道内找到,而李大林却生死不明。在继续搜寻过程中,沙溪口水力发电厂明知有人尚在河道内生死难测,仍然如往常一样放水,当李大林的尸体在4天后被发现时,已被河水冲出十几公里以外,并且高度损坏。 案件受理费 死者家属要付25万 李大林的一双儿女及老母亲提起厦门历史以来最高金额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索赔5165万元;此案由省高院指定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法院也开出了厦门有史以来对精神抚慰金支持的最高金额:25万元,一审判决沙溪口水力发电厂对李大林、许淑贞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其继续发电放水致使李大林遗体高度损坏,应当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25万元,并对侵害李大林遗体行为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应适用本案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对一审判决不服。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几个热点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说明,二审认为李大林、许淑贞夫妇的死因就是水力发电厂放水而溺水死亡的;而《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主要指的是从事与高压电有关的活动,而不包括“高水压”,水电厂放水发电,无论在法律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均未被列入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案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审认为,河道上散步存在极大的危险性,李大林、许淑贞夫妇本身应该预见,死亡事件主要是他们自身主观上过错造成的,而水力发电厂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发电厂没有尽到积极配合搜救的义务,致使李大林尸体高度腐败,客观上给死者的亲属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