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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狱中喊冤,贵州又现“佘祥林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18:18 人民网

  据《新民周刊》报道,2001年9月6日,贵州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涛、肖卫东有期徒刑各15年。法院认定王、肖跟1999年毕节市发生的“9·29”伤害致人死亡案有关,而两者的家人都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二人案发时不在现场,两人被判刑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狱”。数年来,肖卫东和王涛一直在狱中诉冤,而家人们也一直在为两人洗脱冤屈而奔波。看到这篇报道后,笔者想到了近段见诸于报端的各类“佘祥林”式冤案。11年前,因涉嫌杀死妻子,湖北省京山县佘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4月1日,已服刑了11年的佘祥林刑满释放。就在他走出牢狱的时候,他的妻子突然活着出现了!于是,一桩冤案大白于天下。

  “佘祥林案”余波未平,类似冤案相继引起人们关注:湖南“腾兴善案”当事人腾兴善16年前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已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石小荣,至今仍在人世。山西柳林县“岳兔元案”的当事人岳兔元“害死”的那个“虎子”活着回来后,法官为表示自己执法的“严肃”性,又以诈骗罪给岳判刑……

  造成这些冤案共同原因是“司法误判”。司法误判是指法院按当时的审案条件所作出的最为可能的裁决,表面正确但事实上是错误的。

  一个错案的酿成可能涉及到诸多环节、众多因素和许多司法人员。刑事司法运作是侦查、起诉、审判的完整过程。其中一个环节出错,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错误。这其中有司法人员的审查水平、责任意识等主观问题,但也有司法运作程序、外力介入等客观因素。

  错案的铸成,除去广为世人诟病、被称为刑事诉讼“毒瘤”的刑讯逼供外,还有诸多原因,有司法观念的问题,如有罪推定、口供情结等;也有制度、机制问题,如先定后审、公检法机关正当分工关系的扭曲等。

  佘祥林苦熬11年,直到被害人奇迹复活才得以洗脱罪名,这样的纠正不免多了点悲情少了些喜悦。一系列冤假错案,我们需要反思,更需要警醒:人权的充分保障,不仅是写在宪法上的条文,更是体现在一系列制度规制对每个公民权益的具体保护。如何不让无辜者蒙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责无旁贷;而这,还需要我们付出更艰辛的努力。

  贵州毕节“9·29”伤害致人死亡案王涛、肖卫东的家人们认为,正是由于办案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等方式取证办案,直接导致了肖卫东与王涛的蒙冤入狱。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最有效的减少司法误判的概率,如何最快捷的纠正司法误判则的不良后果,是现阶段我国法治进程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期待着法律能给王涛、肖卫东及其家人一个客观真实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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