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应谨慎入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23:57 红网

  商务部日前颁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其中规定,从7月1日开始,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商务部一名工作人员称,该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商务部将于近日出台标准的实施细则。(7月3日《东方早报》报道)

  其实,这个规定一点也不“新鲜”,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也就是说,酒类经营者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就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了,又何必商务部“姗姗来迟”地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呢?从法律效力上来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法律,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只是一部部门规章,其效力应低于法律,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再规定一个“禁售日期”的。

  但是,让人感到尴尬的是,尽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施行了近6年,“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条规定仍是普遍地没有得到遵守和执行。不信,到任何商店去看一下,或者到未成年人中实地了解一下,有多少未成年人没有买过烟酒?有的是自己买,有的则是替长辈“跑腿”。他们中有多少人遭遇过“拒售”?即使有,恐怕也是极少数人。

  由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没有规定相关的惩罚措施,也没有明确执法部门,使得这条规定成为一纸空文。现在,《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也同样没有解决这两个问题,如果靠商家的“自觉”来执行,是根本不现实的,谁会放着上门的生意不做呢?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如果在法律中,存在无法执行的、实际是“空文”的条款,会降低整部法律的威信,损耗着整个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仰。这暴露了我们立法工作有些理想化、过于超前的弊端,对未成年人禁售烟酒就象是在空中建造一个漂亮的楼阁,最后却发现根本没有办法“落地”。这种立法上的“拔苗助长”行为对规范社会行为起不到任何作用,与此相反,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的“虚化”。法律条款如果普遍地遭遇无法执行,那么就意味着公众对该法律是持“无所谓”态度的。

  法律得不到执行比没有法律更可怕,因此,我们是否应该坚持一条原则,即目前无法执行的条款应慎入法,不要因为“空文”条款来损害法律的威信。一些条款,等立法时机成熟后,再通过修改法律来补充也不迟。(稿源:红网)(作者:吕小骊)(编辑:耿红仁)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