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如何突破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0:26 华夏时报

  国人近来关注的《物权法(草案)》触碰改革核心难题

  如何突破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物权法立法的有关情况。根据新闻发布会和曾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专家们的解析,《物权法(草案)》已触碰到体制改革核心难题,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动产登记等焦点、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关解释。

  不动产登记法正在制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比较多,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家应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王胜明说,按照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

  《物权法(草案)》最后规定,在统一的登记制度建立以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制度一并办理并提供便利。

  王胜明说,统一登记机构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后做出以上规定。

  国家所有权行使还没有完全明确

  王胜明表示,国家所有权是一个大概念,应该由一个单位或个人来代表行使。谁来代表和行使这个权力,这个问题有的在《物权法牗草案牘》中明确了,有的还没有明确,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国有财产从范围上看,大概划分为三块,一块是耕地、草原、森林、海滩、海域、矿产等属于自然资源的财产;还有就是国有企业的财产;再就是国家机关,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单位的财产。

  国有企业方面,《物权法牗草案牘》第57条明确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和地级政府,依照法规分别代表,不是国务院一家,而是分别代表相应的所有权。

  比较复杂的是国家机关占用的不动产与动产,以及国家投资举办和兴办的教育、科学、文卫(像博物馆这样的单位)占用的财产。他们的问题之所以复杂,和文化体制和出版体制正处在改制过程之中有很大关系。

  行政和刑事责任入民法值得商榷

  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三审稿这些内容值得商榷。这些内容不是民法应该规定的,世界各国也没有一个在民法典里规定刑事责任。我们正在制定国有资产法,有些问题可以在国有资产法里规定。同理,将行政手段写进物权法也容易产生副作用,物权法不应该突出这种色彩,以免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不同于私人财产,应有特殊保护这样的印象。

  住宅土地使用权尚无突破性规定

  特别要提出的是,《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人王利明建议物权法需要解决公民房屋所有权的无期限性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有期限之间的矛盾。王利明认为,从原则上说,公民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不因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而消灭。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应当推定公民仍享有该土地使用权,但公民应当支付延长期限的土地使用费。

  住房、宅基地,是私人的第一财产,是真正的恒产。学者批评这次《物权法(草案)》明确了国家的物权、集体的物权,但对于住宅、宅基地的私人所有权却规定得不清晰,这不利于保护私人权益。比如城镇居民住房只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办没有突破性规定。

  此外,《物权法(草案)》只允许宅基地在本集体内转让,这就过于绝对、简单,不符合时代要求。这种只允许农民到城市买房,不允许城市人到农村买房的规定,不是真正保护农民利益,而是在客观上使农民的一大财产变成“死产”,客观上限制了农民宅基地的保值增值。

  (海都)(来源:华夏时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