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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的摩托车不翼而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3:49 重庆晚报

  一夜之间,停放在小区里的摩托车不翼而飞。小偷没抓到,车主转而通过法院向物管公司索赔,被荣昌县法院和市一中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昨日,法官以案说法,就小区内频频发生丢车事件给业主和物管公司支招。业主丢了摩托车

  尹先生是荣昌县盘龙镇一小区的业主。2003年11月24日,他购买了一辆价值3930元的摩托车,平时停放在小区内住房楼梯入口处。去年5月14日早上,他突然发现前一晚停在老地方的摩托车不翼而飞,赶紧到盘龙派出所报了案。但是,车一直没找回来。

  尹先生认为,自己每月按时缴纳物管费,摩托车在小区里丢失,物管公司应该赔偿。协商不成,尹先生将物管公司告到荣昌县法院盘龙法庭。法庭上,尹先生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和缴纳物管费的收据。

  物管公司感到很“委屈”。他们拿出双方签定的物业合同,载明:“不存在对业主的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荣昌县法院盘龙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公司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和保险关系的约定,遂驳回了尹先生的诉讼请求。

  随后,尹先生提起上诉。市一中院认为,尹先生虽然举示了报案记录,但该案尚未侦破,无法直接证明摩托车被盗以及如何被盗的客观事实,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也驳回其上诉请求。三种情况要分清

  荣昌县法院的法官认为,当车主是业主时,他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车辆的停放和保管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车辆若丢失,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当合同未明确此项内容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并对出入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发放出入卡方可通行,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车辆丢失的法律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并未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只是对车辆出入进行一般询问,而没有进行严格的查验登记,此时若发生车辆丢失,需要审查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如果车主把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而没给物业公司说明情况,这时车丢了,就很难向物业公司追究车辆丢失的责任。

  法官还提醒,业主一定要保管好相关证据,比如购车发票、停车收费发票、车辆被盗的事实等;业主在和物管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时,条款要尽量完善,应包括停放在小区里的车辆的保管及丢失责任方面的约定。

  (记者 易守华 通讯员 梁远平)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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