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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心与物权擦肩而过(读者中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3:52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央视国际7月1日报道,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后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在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前段时间听说物权法草案当中对于拾金不昧者给予相应的报酬,这一点在社会上也有一些争论,这一点与我们的传统道德有一些不同,对于这个问题,怎样看待?

  法工委负责人解答: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要有报酬的问题,有以下两点意见。我们了解,法学界学者多数主张要给报酬。有人建议,捡到东西要给20%的报酬。如果捡到100块钱,就可以留下20块钱。我看到有不少国家,包括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当中也有相关规定,就是使得遗失物以后返还失主,有权得到报酬。

  如果捡到了东西以后,你没有来取,我还要保管这个东西。民法不是讲权利和义务对等吗?既然有义务,那么我也应该有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人主张,捡到东西以后,返还失主时,应当得到报酬。这样可以鼓励捡到的人更主动地把东西交还给别人。当然这也有另外一种反对的意见,就是我们从小就受教育要拾金不昧,要向雷锋同志学习,那么到了21世纪,为什么捡到了东西还可以不还给你?(央视国际7月1日消息)

  当爱心遭遇物权的时候,会不会陷入尴尬的两难境地?拾金不昧而收取报酬,如何又能体现爱的奉献?对方给予报酬却是依法办事,“我们两讫了”,谁还记得有过一次爱心的交流?谁还为此传扬乐于助人之美德?以至于爱心不得不无奈地让步于法律?一个爱心缺失的社会又会怎样?

  然而,笔者却坚守这颗爱心,对物权法的制定与实施表示欢迎的同时,更加信奉爱心是人类美好感情,表达爱心是我们的权力也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义务,爱心是任何法律都无可替代的。但法律和爱心不是鱼和熊掌,它们之间没有取舍,只有共存。

  苏州市民李女士拾得一只公文包,内有两万多元现金,还有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根据包内电子词典留有的手机号码,她把失主胡先生唤来领取。胡先生感激她“完璧归赵”,拿出500元表示酬谢。谁知,李女士坚言谢绝,却要求他答应一个要求:“以后不管遇上什么事,都要尽自己所能帮人家一把!”胡先生开始摸不着头脑,后来听了李女士说明原委,深受震撼。

  去年9月,李女士接到湖北老家“母亲病危住院”的急电,立即凑足3万元钱,上了火车后才发现钱包遗忘在了出租车上,原以为肯定找不回来了,但当她凭出租车发票找到那家公司,司机早已将钱包上交,正愁找不到失主呢。李女士说:“我真的很感动!我觉得,除了自己把这根‘爱心接力棒’传递好,没有别的途径可以表达我的感激之情……”(6月27日新民晚报消息)这种不忘受惠于人,再主动惠及他人,把受助上升到为社会奉献爱心,是何等崇高的精神境界啊!如果在这个时候一味地拘泥于法律规定,给拾金不昧者以报酬,岂不太庸俗太扫兴了!?

  这个例子让我们放心,爱心的伟大力量是神奇的,也是我们这个社会所必需的。法律归法律,爱心归爱心。法律与爱心的共同作用是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当爱心无法解决的时候,法律就会义无反顾地走到前台来,来调整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这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适应法律的约束和怀揣一颗爱心,我们将更加充满信心,把握未来。

  阜宁县环保局 梁江涛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04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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