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文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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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6:2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新京报》消息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从7月1日起,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员工因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关系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编辑:李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