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7:19 大连日报
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图)
主持人语

  其实早在明星私人电话曝光事件之前个人信息侵权事件就已经频繁发生了,只是明星效应再次把这类事情凸现出来。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侵权事件昭示了现代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新的维权类型,同时,社会大众对这类事件的关注也说明了个人信息维权意识已经处于觉醒阶段。个人信息虽然由于反映的是信息主体的特性而有其“个体性”,但是对其的保护却有着“社会性”,它需要社会管理体制相应的完善,这就需要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信息自由流动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等各方面的关系,其大的前期就是社会整体个人信息意识的提高。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进入了立法程序,我们企盼着它早日出台,因为一部专门的法律不仅仅具有规范意义,更重要的是它的社会教育意义。

  首先要认识个人信息

  徐双泉(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据统计,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形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体系,甚至是否拥有这样的法律还成为一些西方国家是否设置贸易壁垒的前提,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不仅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不久前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程序的启动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它大大超出了我们通常所认为的个人隐私的范畴。日常生活中,我们能够直观的感受到的个人信息一般仅仅限于身份证、个人档案等,而由于个人档案管理形式的特殊性,作为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很难见到自己的档案,所以,个人信息的意识相对来说是很淡薄的。其实,个人信息的载体形式也不限于证件、文档、音频文件、指纹、档案等。

  搞清楚个人信息涵盖的范围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前提。接下来,还要对个人信息进行进一步的细分,例如片警的电话号码虽然属于个人信息,但是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对社会公众来说,他应该属于大众知晓的社会信息,这里就有如何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问题。此外,对于某些不良的个人信息,虽然也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但不应该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对用人单位、银行、电信企业以及医院等具体行业部门,可以授权其对某些不良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

  个人信息岂能当商品买卖

  程绍德(普兰店市文化路15号居民):笔者经常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电话或来信,有向我推销《投稿实用大全》等各类书籍的;有邀请我参加某某“研讨会”的;有称我的文章被选入他们编撰的某某丛书,要我掏钱订书的……

  其实,像我这样的“遭遇”几乎人人都曾经碰到过,消费者协会就经常接到这方面的投诉或咨询。而诸如个人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大多是被一些商家或相关单位有意无意“卖”出去的。据说眼下有些人还以此为职业,专门搜集个人信息资料,然后再把这些资料转手卖给“需求商”,收入颇丰。信息就是财富,当然包括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信息资料是受法律保护的。不经过本人的同意,任何人都无权转让、贩卖别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否则就构成了对别人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商家或者公共管理部门一定要以严谨的态度来处理公众的个人信息资料,当保留则保留,当返还则返还,当销毁则予以销毁,最大限度地防止个人信息资料泄密。须知,公众把自己的个人信息留给你们,首先就是对你们的信任。而保护公众的个人信息,不使他们受到无关单位或个人的骚扰,就成为相关部门或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大了说事关单位信誉,从小了说也是最起码的工作态度。

  信息时代“无隐私”

  穆传君(旅顺龙头中心小学教师):有人说:在电子信息时代,每一个人都像生活在透明玻璃缸里的金鱼,没有隐私可言。的确,科技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电子信息技术发明给人们带来了妙不可言的情趣,但也可随时“翻脸”,将你的绝对隐私一览无余地抖出去,使你苦不堪言。你的手机每天都能收到大量的垃圾广告信息;你银行卡密码有可能被窃取使你的荷包大失血;也许有一天你会惊讶的发现自己的靓照被贴到网站上,并迅速地被海量复制,直到家喻户晓。

  那么,生活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底下,人真的不能保持几分尊严和隐私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正在为保护个人信息进行立法,相信不久将会出台,它的实施将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作为个人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披露个人信息,要谨慎保管好四种证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户口簿。还要了解套取个人信息的三种渠道:一是靠朋友从相关的部门窃取;二是招聘业务员自行套取;三是到相关的单位购买。比如,买车、买房、就医时你填写的个人资料,可能被人买去。因此,自己的手机号码和其他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留给别人,使心怀叵测的人有可乘之机。

  关键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厉风(虎滩新区居民):前些天陪一位朋友去某商场购物,交款时经收银员提示,这种消费金额可办理会员卡,在办卡时,需填写一张登记单,其列项之详尽让他一时踌躇起来,从个人自然情况到家庭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出生年月日等等,一应俱全。虽然最终填了单,办了卡,但也颇有些不安,这都是重要的个人信息,与一张购物积分卡相比,孰重孰轻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消费者购物,即便积分优惠,商家真需要掌握人家的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码吗?如果由此衍生出许多意料之外的麻烦,谁来承担责任?因为,对他人的信息而言,你索取的越多,承担的责任越大!

  据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出台,保护个人信息将有法可依。然而,经验告诉我们,仅靠法律只是底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信息,还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首先,把电话号、身份证、住址、出生年月日等信息,视为“软资产”予以重视。其次,提供此类信息时,不要碍于面子,对有关项目,该说“不”时就说“不”。当然,也期望立法后,索取方在表格的设计上做到务实与审填,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内容,并加上保密责任的注明。另外,在提供重要信息,诸如各类证件的复印件时,不妨在复印件空白处注明“此件只一次性用于某项业务中”,以防剽作他用。

  泄密通道何其多

  高杰(煤气公司员工):在日常生活中,各种报表的填报,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途径。你本人上学、参加工作的登记,填报医疗卡片;孩子在学校的登记、参加社会办学登记、甚至在各种图书室的登记;实名制购买手机等物品;参加保险;买卖房屋登记;这是一些不得不如实告知个人信息的场合。不可否认,其中有一些单位在对这一类信息的保密管理上疏忽,造成信息流失;有一些社会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缺失,互相建立所谓的资源共享;有一些专门靠着收集、出卖亲朋好友的自然资料获取利益的人。但是,喜欢在并不熟悉的场合炫耀自己和家庭成员的自然状况、动态;随意大量的对无关人员散发名片;在网络上轻信并不熟悉的人并且向对方发布照片、视频等信息;过分频繁的参加非正规的场所活动并进行登记;在不检查核实对方真实身份的时候接受所谓“城调”并且提交详尽信息……这些,都很容易泄露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结构和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甚至家庭收入、生活方式、起居习惯等等。个人信息泄密,不仅仅容易受到频繁的干扰,甚至有可能威胁自己和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

  完全不向外界发送任何个人信息是不可能的,这会使得个人信息完全丧失存在的意义。做到对具有隐私性质、要害性质的信息保密,有效地减少信息流失,则是完全可以的。

  虚拟世界也要加强自我保护

  景洪顺(瓦房店市友谊小学教师):前些日子收到很多来自四面八方的雪片般的短信及来电。这其中,固然有与我亲密无间的朋友,但更多的是一些素不相识的“朋友”。他们是如何获取我的个人信息的,我不得而知。反思其中缘由,我想主要是因为自己平日里经常上网聊天、购物、游戏的结果。与平时经常收到的莫名其妙的邀请函以及对个人信息了如指掌的推销员的上门服务相比,网络在“泄密”方面更具杀伤力,可以瞬间把你的个人信息传遍大江南北。当然,有了这些烦恼后,我也在积极应对。总不能让自己“赤身裸体”地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啊!我更改了自己的手机号码,更改了网名,并只选择安全防范能力较强、信誉度高的网站存储重要的个人信息。一番苦心包装之后,果然奏效。没有了“嘀嘀”直叫的短信音,心情自然舒畅了许多。

  但是,仅靠自我保护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来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早在2003年,上海就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虽然这只是在消费领域的立法,但对于其他领域和部门也有示范意义,很值得我们借鉴。

  尊重个人简历的“隐私权”

  陈哲(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每一个大学毕业的学生或是要找工作的人,都会根据应聘单位的要求制作一份精美而详细的简历,自己真实的个人信息包括所取得的成绩和联系方式都会在一张张白纸上一览无余。这是随着今天人才竞争激烈的强压下产生的一种“必须和必要”的沟通和联系的方式,本无可厚非。然而,应聘者经过精心设计出的“宝贝”似的简历,到了一些招聘单位那里却成为了可以随手可扔的“废纸”,尤其是他们认为不合格的应聘者的简历。且不说他们对应聘者的人格是否尊重,至少他们这样的处理方法造成了应聘者个人真实信息的泄露。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微不足道的小事情,谁会去拿这些被扔掉的简历做文章?实际上,每年被丢弃的包含应聘者个人信息的简历何止千万,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样的一个空子,通过这些弃纸上的真实信息敲诈勒索或是作一些侵权的事情,而当事人可能还不知情,无辜地成为了犯罪者的“羔羊”。

  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在对待没有被录取的应聘者简历时希望能够通过有效的途径,找到恰当的方法处理,注意保护应聘者的个人信息;同时作为应聘者本人,也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能够积极地与招聘单位协商找到一个更好的方法解决简历隐私的问题。

  一纸多用,别泄露他人信息

  徐作满(大连十二中教师):近日,笔者参加某项会议,在阅读会议材料时发现,为了节约用纸,会议主办单位将打印在已经用过的内部材料上了。而这些内部材料中含有很多该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比如一些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等,其中一页所包含的信息更全了,就连孩子的姓名、年龄和就读学校都有了。看到这些个人信息被“广而告之”,笔者不禁心有所忧!

  将一些材料打印在已经用过的旧纸张背面,可以达到“一纸多用”的目的,是一种很好的节约纸张的方法,这种做法应该得到提倡和发扬。可关键是什么样的旧纸张才可以再次利用?我们总没有见过哪个单位用自己的文件、工作计划、商业往来材料、产品推销计划等等来“一纸多用”的吧?就是因为这些材料中含有单位的“机密”,一旦泄露了就会给单位带来损失!可是纸张上的个人信息却常常被忽视,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很容易给个人、家庭成员带来麻烦甚至是不必要的损失!再者,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都是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除了当事人,谁也无权随意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民法通则》中就有规定,个人隐私不能被随意公布,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一纸多用”是个好习惯,但应该有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使得个人信息保护也成为习惯。

  下期话题

  一个城市和社会文明程度越高,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就越紧密,我们每时每刻都要与他人打交道。但与此矛盾的是,现代化又是一个分化的过程,随着社会竞争压力和社会流动的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分隔似乎成为一种常态。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曾在全国做过一次人际关系调查,结论是:我国社会人际关系正在走向整体“滑坡”,主要表现在功利化和冷漠化。孤独感和隔离感日重的现代人对变化无常的人际关系越来越感到困惑。什么原因造成了现代人的沟通障碍?破解现代社会人际交往迷局的出路在哪里?和谐人际关系对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何在?

  欢迎参加下期话题———“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的讨论,来稿请结合所闻所感,内容要有理有据,切忌面面俱到,力争角度新颖,发人所未发。截稿日期为:2005年7月11日。来稿请发E-mail:malp@daliandaily.com.cn。或寄信致:中山区民康街15号大连日报社理论部《论坛》专版编辑收。邮编:116001;电话:82560513。

  敬请来稿时留下联系电话。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