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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名工人向老单位讨“身份”(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8:03 贵州都市报
29名工人向老单位讨“身份”(图)
  上世纪90年代初,贵州省外贸镇宁油脂化工公司建厂成立。燕龙祥等20多人通过考试并被安排到该公司工作,还和该公司签订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书。在每月的工资里,厂方扣除了一定金额,声称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1998年,公司进行停产整顿改制,大部分工人休假在家,随后便再也没有接到公司关于上班的通知。29名职工后来还了解到,原公司并没有给他们缴纳过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燕龙祥、李文质等29人依法享有贵州省外贸镇宁油脂化工公司职工身份;该公司应为燕龙祥、李文质等人补缴应缴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60多万元,因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所产生的滞纳金300多万元由该公司承担;该公司为李文质等19人补发公司自1998年11月停产整顿以来的生活费10多万元。

  接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后,贵州省外贸镇宁油脂化工公司不服,于2005年2月5日上诉至镇宁县人民法院。

  职工:公司没有给我们办理相关保险

  2005年6月27日,记者来到了镇宁自治县采访。记者找到了29名工人之一的梁建忠。梁告诉记者,他是1992年就进入贵州省外贸镇宁油脂化工公司工作的。到1994年底,县劳动局下文到贵州省外贸镇宁油脂化工公司,确定了他和李文质等20余人为该公司招收的新职工,其工资待遇按照当时国有企业的工资规定执行。

  梁建忠告诉记者,1996年10月25日,他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记者在合同书复印件内看到,第四条第二款有这样一条约定: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随后,公司在每月的工资里,给他们扣除了用于缴纳保险的金额。由于公司生产的是桐油,每年桐籽上市时,公司便开始生产。原料过季后,公司便留下一部分工人在工厂里负责设备的检修和工厂看护,大多数工人放假回家休息,待来年桐籽收购季节再复工。休息期间,公司照常支付给工人生活费。

  劳动仲裁部门:原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在镇宁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此次仲裁的首席仲裁员尹晓红告诉记者,经仲裁庭审理查明,燕龙祥、李文质等人分别于1992年到1996年到贵州省外贸镇宁油脂化工公司工作,1994年12月,镇宁自治县劳动局劳计字(1994)16号文件批复该公司招用的人员为公司合同制职工,其中有24人为申请仲裁的工人。但是公司并未按照合同上的相关规定,为他们缴纳自参加贵州省外贸镇宁油脂化工公司工作以来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合议庭合议认为:贵州省外贸镇宁油脂化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自己与燕龙祥、李文质等人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未为燕龙祥、李文质等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事实清楚,未为燕龙祥、李文质等人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及裁员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充分。于是据此作出裁决。

  据介绍,按照裁决,贵州省外贸镇宁油脂化工公司应为燕龙祥、李文质等人补缴养老保险费63.9万余元,失业保险费2.6万余元。而由于补缴引起的滞纳金高达300多万元,应由贵州省外贸镇宁油脂化工公司承担。

  原公司:他们不是我们的职工

  6月28日,记者在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见到了贵州省外贸镇宁油脂化工公司委托代理人钮彦。他拒绝接受采访,只是表明,他们对于镇宁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服,已经于今年2月5日向当地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状上的观点就是他们的观点。

  在诉讼书上,该公司认为燕龙祥、李文质等29人系公司在1992年到1995年期间招聘的职工,1996年10月按照《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其中王忠仁等5人没有参加全员劳动合同改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自动离职。1998年10月,梁建忠等14人的合同期满,没有与公司续签合同,这14人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吴洪荣等3人的合同已于2001年10月期满。另外,在1996年到1998年期间,执行全员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汪希厚等7人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开公司,违反了劳动纪律,且至今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不应该补发上述29人停产整顿期间的生活费及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

  目前,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案件将于近期进行审理。 作者:任勇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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