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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矛盾施巫蛊术 法院判决诅咒他人侵犯人身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0:19 法制日报

  南通中院:诅咒他人侵犯人身权

  本网南通7月3日电史文兴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巫蛊术惹出的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诅咒他人者最终被判决赔偿他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60岁的乔峰与49岁的高山是江苏省如皋市某镇同组村民,两家南北紧邻,素有矛盾。2004年10月,高山在自家房屋后树立四扇石磨,正对乔峰家楼房大门。石磨外侧有镜子对着乔峰家,其中一面镜子上写着“死”字。

  乔峰认为,高家在其屋后正对自家安置四扇石磨及写有死字的镜子,以巫蛊手段诅咒自己及家人,使自己感到整天心神恍惚,无心农事,给自己及家人造成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并影响了自己在外工作的子女的正常生活。乔峰遂诉至法院,要求高山立即移走石磨及镜子,停止所有巫蛊行为,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高山则认为,自家安置石磨的行为对乔峰本人及其家人并未构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其诉讼与法无据,不能成立。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山立即停止对乔峰的所有巫蛊行为,将石磨及镜子移走;高山赔偿乔峰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一审宣判后,高山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认为,高山将石磨树立正对着乔峰的楼房大门,且石磨外侧写有“死”字的镜子照着乔峰家,高山的该行为符合巫蛊行为的特征,即行为人一般私下实施,不直接与他人发生接触,而达到诅咒他人的目的。巫蛊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其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乔峰遭到高山巫蛊术的恶毒诅咒,使其情感安宁受到破坏,内心感到痛苦,精神上产生抑郁、沮丧、恐惧、悲伤等不良反映,思想负担加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劳作,高山的巫蛊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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