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吉林省出台规范行政行为若干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0:20 法制日报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涉民事行为

  本网讯张兆军吉林省政府《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7月1日起实施。《规定》围绕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执法检查等方面存在的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不得随意改变行政行为

  针对过去一些行政机关随意承诺、朝令夕改,不讲信用,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带头讲求诚信,做出的招商引资承诺、或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政策措施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随意改变。行政机关因法律、法规、规章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变行政机关的规定、命令,或变更、撤销行政许可的,由此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应由行政机关给予补偿。

  不得随意干涉民事行为

  针对一些行政机关随意制发文件,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干涉民事行为的现象,《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涉民事行为。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解决。

  实行收费告知制度

  《规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或向其提供有偿服务或接受指定服务的要求,不得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其他与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费用。各执法单位的经费支出应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以收费、罚款作为经费来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告知制度。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收费所依据的文件,并出具收费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收费的依据,范围、标准、对象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收费告知书样式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并在报纸上公布。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