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银法造假案”涉案人员一一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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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1:00 武汉晚报 |
据华商晨报报道被称为“新中国罕见的”锦州“银法造假案”7月1日在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原行长、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原院长、凌河区法院原院长分别获刑。 去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披露,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联手用伪造法律文书上报交通银行总行,核销175户企业的“不良”贷款2.21亿元。 7月1日,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期间,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原行长曹营、原风险处处长陈绘、原风险处副处长张军,在根据总行指示清理不良贷款时,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46户企业贷款本息1.4亿多元核销,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抚顺望花区法院依法判处曹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依法判处陈绘和张军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在这起非法核销银行贷款的案件中,涉案的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原院长冯永田、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原院长李学民,因违反法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为锦州交行出具司法文书,致使锦州交行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贷款本息核销,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来源:武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