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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规范行政执法 媒体曝光有望成为立案线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2:12 大华网

  北京晨报/正义网(记者李婧)昨天,记者获悉《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征询意见稿中,媒体曝光成为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线索。目前该征询意见稿正在“正义网”上征询社会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共同起草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该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犯罪行为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及证据材料予以明确规范。该征询意见稿还明确,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社会媒体反映行政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时,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派员查阅案卷材料直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征询意见稿,人民检察院接到社会媒体反映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时,在确认基本情况属实后,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还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配合。

  征询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近日,该意见稿公开征询国内外各界人士的意见。如果百姓对意见稿有意见,可以在9月底前反馈到正义网。

  关于征询对《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犯罪,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起草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国内外各界人士的意见。如有意见,请在9月底前反馈正义网。

  反馈意见信箱:zqyj@jcrb.com.cn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来源:正义网)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向人民检察院抄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应当及时审查,发现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或社会媒体反映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在确认基本情况属实后,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或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确属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反馈对检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摘自《新华网》 更新:2005-7-4 10:07:00· [2005-7-4]· [2005-7-4图]·[2005-7-3]· [2005-7-3]· [2005-7-3]· [2005-7-3]·[2005-7-3]·[2005-7-3 图]· [2005-7-2 图]· [2005-7-2]· [2005-7-2]·[2005-7-1]·[2005-7-1]· [2005-7-1]·暴雨突袭济南 [2005-7-1图]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联系方式 网管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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