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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通知迟到1年半 开发商被判67万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3:18 海峡网-厦门晚报

  这起离奇的纠纷开发商赢了一审输了二审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小郑)明明是早就具备交房条件的现房别墅,却关起门来养老鼠,由于延迟了1年7个月交房,开发商最后被法院判决赔偿购房者67万余元的迟延交房违约金。在这起离奇的房地产纠纷中,双方争端极其激烈。开发商在一审时赢了官司却在二审时完败。前几天,本案的判决正式生效。

  交房时间在签合同前

  2002年2月,澳门人贾先生购买了阳光海岸的一栋别墅,而这栋别墅其实早在2001年5月17日就已经验收合格,具备了交房条件。同年5月8日,贾先生付清390万元购房款。2003年2月28日,贾太太以5岁小女儿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这份合同其他都很正常,但交房时间居然约定的是签订合同前9个月:即2002年5月30日前交房。据贾先生说,因为他早前与开发商曾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后一份合同是延续前一份合同的,交房时间也是前一份合同约定的。贾先生说,前一份合同被开发商收回去了。而开发商坚决不承认与贾先生还另外签有一份合同,其解释说,之所以要倒签合同,其实是以这种特殊形式确认在签订合同前开发商就已经通知了交房。

  现房需要书面交房通知吗

  据贾太太说,开发商直至2003年12月25日才首次通知交房,整整耽误了1年7个月,为此诉求开发商赔偿近66.7万元。贾太太说,虽然你们是现房,你不书面通知交房,我怎么知道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开发商坚持早就通知贾太太及小女儿收房,但其又拿不出经购房者签收的书面交房通知书来。开发商说,这房子在签约时就是现房,而且早就具备交房条件,从交易习惯和常理分析,他们没有任何延迟交房的理由和利益所在呀!

  一审判决:倒签交房时间不合常理

  贾太太代女儿主张说,购房合同是前一份合同转让而来,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合同倒签9个月交房时间,也明显与常理不符,也不具备实际意义,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对交房约定不明确;这样,开发商2003年12月25日首次通知交房也是允许的,一审法院驳回了贾家小女儿的赔偿诉求。

  终审判决:没书面通知不为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开发商给贾先生的律师函“我委托人同时向本律师提供有2002年2月的合同”等材料,可以认定当时确实有合同;在开发商拒不提供这份不利于购房者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推定贾家这一方的主张成立。至于通知交房时间,二审法院认为,如果签合同前开发商就已通知,则完全可以在合同上写明白,何须像开发商所说,以曲折的方式——约定签订合同前交房这种“特殊形式”来表明意思?何况,从合同约定和开发商无法提供经购房者认可的书面通知等,均已证明开发商是怠于履行交房义务,致这栋别墅逾期交付使用,开发商得自食苦果。(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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