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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作品做广告判赔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3:22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邬科通讯员汪次安)看见别人照片拍得好就可以随便拿来用吗?当然不行。近日,韶关市一开发公司因为擅自使用了他人的参赛摄影作品,而被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其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判令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作品被人无偿使用

  C先生是位摄影爱好者,近年来,他流连于丹霞山一带,其中一幅名为《遥瞻丹霞××绝》的作品参加省摄影家协会2001年举办的丹霞山风光摄影大赛,获得优秀奖。

  两年后,C先生在市内X开发公司所制作的大型广告宣传栏上,意外的看到自己的该幅作品。经了解,自己的作品被反面印晒后已被作为该公司宣传栏和宣传册的主体图片使用。自己的劳动成果在毫不知晓的情况下,被人无偿使用。一怒之下,C先生将该家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开发公司停止侵权,并在省级报刊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侵犯著作权判赔1万

  韶关市中院认为,X开发公司未经作品作者C先生同意,且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作品用于商业用途,其行为侵犯了作者C先生对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令X开发公司应当赔偿作品作者C先生侵权损失1万元,并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本地具有影响的报纸《韶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C先生同意免除开发公司登报赔礼道歉的责任。(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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