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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营业税征税计算方法有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3:56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韦凡)记者日前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从今年5月1日起,《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行,广州市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以及“常设机构”(指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为在我国构成的“常设机构”)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有了明确和调整。和以往相比其征税方法的确定有了变化。

  纳税申报分类管理

  《办法》规定,按照代表机构实际从事的经济业务活动性质划分,分别确定有关适用的纳税申报方式: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据实申报纳税;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确定收入申报纳税;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凡从事应税业务活动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据实申报纳税。

  免税及不予征税的规定

  《办法》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穗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代表机构不予征税的业务共有8项。其中包括: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总机构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但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等。

  征税方法的确定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有关的营业税征税计算方法分为“按实际收入额计算征税”、“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核定应纳税额”三种。其中,按“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中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房屋、计算机、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房屋装修费、交通费、交际应酬费、其他费用。

  对确定为免税及不予征税以外的代表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纳税人自行确定的纳税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核定代表机构的应纳税额: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正确区分其应税业务活动和不予征税业务活动;经常与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代表机构发生其他未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情况。

  此外,《办法》还规定实行纳税方法备案登记制度以及纳税申报期限地点。市地税局提醒,如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对相关税收有疑问,可致电12366-2或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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