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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禁酒:法律之外更需社会氛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4:05 中国新闻网

  7月1日开始,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这是由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的一项规定。同样是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在网站上征求意见,其中也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商务部有关人士说,《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

  既然是推荐性标准,商家是否严格遵守,自然就成了一种“良心活”。而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常识,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商家,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让他们从基于道德而不是法律约束的“良心”出发,去自觉放弃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认真履行对社会的责任,无异于空中画饼:虽然看上去很美,实际上空空如也。故此,对商务部的这则针对未成年人的“禁酒令”,少有人额首称庆,称之为“空谈”者,倒是大有人在。

  其实,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早有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然而,在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类商品问题上,这两部法律都既没有开出如何鉴别购买者是否未成年人的处方,也没有如何惩治违法者的办法,致使其可操作性极差。为此,2002年年底实施的《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干脆将草案中原有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条文删去。在此背景下,卫生部却有调查显示,未成年人中的酗酒的问题日渐突出,因酒引起的暴力犯罪也在出现。

  由此,如何使针对未成年人的禁酒令不成空谈,遂成为民众关注的话题。不少人建议参照美国的做法,严格“禁烟(酒)令”,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吸烟、酗酒,除对未成年人予以惩罚,如缴纳罚款、将个人污点记录在案、接受一定时间的社区劳动和相关法律学习等之外,还要对销售者课以上万美元的重罚。这种建议的确有其可资借鉴之处。因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法律的硬性约束力,往往比道德的软性约束力更有效,也更有说服力和威慑力。

  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完全把希望托付给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做到滴水不漏。要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的诱惑,我们还需要通过教育的手段,为他们建起一面“防火墙”。这种教育的手段,就学校而言,可以组织相关学习活动,将烟酒的危害告诉给学生;就社会而言,可以通过民间社团的工作、政府行为等,最大限度减少烟酒在潜移默化中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影响,比如规范广告播出时段、地点等。

  在法律与教育的共同作用下,一种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公序良俗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就容易逐渐形成。在这样的环境里,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毒害将成为一场行之有效的社会运动,长久不衰。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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