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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向未成年人卖酒与带尺子钓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5:05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大丫山

  从7月1日开始,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这是由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的一项规定(昨日本报第6版)。

  面对商务部颁布的这项规定,肯定会有人感到迷惑: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这可能实现吗?更有人会指出:在一些偏僻地区尤其是农村,大人们忙得天翻地覆时,买烟酒之事,让小孩子代劳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小孩子岂不是要在遵守法规与遵照父命之间为难?

  再说,现在的孩子发育普遍趋前,酒店老板如何严格鉴定一个前来买酒的青少年是否是未成年人?难道还要查人家的户口不成?恰如一名酒店老板说:“我不卖给他,他也会找其他地方,上门的生意干吗推掉?再说,现在的小孩长得那么快,谁知道他是否成年?”

  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的规定值得期待。恰如中国酒类商业协会秘书长刘员所说,商务部这个行业标准“有总比没有好。我国酒类经营单位数以百万计,实施起来确实需要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

  由此,笔者不禁想到丹麦的一项规定。在丹麦,人们到海边钓鱼,除了带通常的钓鱼工具外,工具袋中还有一把尺子,原因是丹麦政府发布了一条法令,凡个头不满22厘米的鱼,一律禁止捕捞。对此,一些国人认为,丹麦人怎么了,刻板得像机械,即使有法令,也无需到带尺子钓鱼的可笑程度。

  但细细一想,丹麦的这项规定一点不可笑,它反映了丹麦人那种一丝不苟的法治态度与精神,这是通过长期的严格培养才能形成的高度自觉。由此,笔者就想,如果“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的规定在我们国家,也能像丹麦人对待钓鱼的规定一样认真与严肃,想必,商务部的规定就必定会落到实处。

  其实,像“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这类法规,已有专家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惩戒措施,说明这项规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方向性和倡导性。既然是“方向性和倡导性”,这无疑就给商务部的规定带来了不稳定性。何况,保护未成年人远离酒精的侵害,仅仅依靠商家禁售条款不折不扣地实施,是远远不够的。

  笔者以为,任何良好的意愿只有出自自觉才能让人们永远坚持,规定显然无法承受此重。文化与习俗虽然只是一种微弱的约束,但是使它跟良好的意愿相结合,就能相得益彰。只有当“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的理念真正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文化与习俗,那时,无论在繁华的城市还是在偏僻的乡村,未成年人就能真正远离酒精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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