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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禹作敏罪案说开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7:04 人民网

  禹作敏罪案已经告一段落,禹作敏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广大群众对此深表赞赏,说法律终于显示了应有的权威。也有人说事情怕不如此简单,如果过上一段时间,来个“保外就医”,回到他的“领地”,过一般人不可企及的优裕生活,你有什么办法?不能说这种担心毫无根据。据报载,禹作敏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就说自己“功大于过”,要求法庭“监外执行”。亏他说得出口,亏他敢这样说。人们对“有法不依”的事情看得多了,反感透了,所以常有几分警惕。但不管怎么说,群众认为对此案截至目前的处理,符合加强法制的精神,符合人民群众的心意。至于量刑重轻,虽有议论,不属这篇小文讨论范围,暂不涉及。

  有家报纸的一篇文章说,禹案披露后,“许多人在探寻:禹作敏怎么会变得如此之快,如此之彻底呢?”说禹变得彻底,我有同感;说他变得快,如果是指他在近期、短时之内突然变坏,我却有些不同看法。

  我不认识禹作敏,也没有到过大邱庄。好几年前,我从报纸上看到许多关于大邱庄的报道,说大邱庄经济建设很有成绩,人民生活大为改善,禹作敏领导如何如何好……同时我又听到一些同志私下介绍,这个富裕村庄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禹作敏,从工作到生活,毛病都相当多。这就在我心里划了一个问号,但是我无法作出什么判断。

  又据报载,1992年1月6日,国务院主管部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大会,表彰“全国乡镇企业家”,禹作敏获得最高档次的“全国优秀企业家”光荣称号。于是在我心中起作用几十年的一种思想定式又起作用了:还是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即使我听到的关于禹作敏的问题的议论是真实的,大概还是一个指头,人无完人,何必少见多怪

  突然,禹作敏被判刑的新闻登报了。同时发表的通讯《国法不容——禹作敏犯罪纪实》说:“近几年来,一些与大邱庄打交道并了解到这种情况指禹作敏的恶劣作为的人,对禹作敏的做法强烈不满,称大邱庄是一个封建‘土围子’,称禹作敏是一个封建‘庄主’,称他的次子禹绍政为‘少庄主’。”几年前我听到的一些没有登报的话被证实了,原来不是一个“指头”而是若干“指头”,我上述的思想定式又一次被证明它的不对。

  这是怎么回事?差距为何如此之大呢?

  我于是想,我这个消息闭塞的人都能从个别同志口中听到禹作敏的某些事情,与他有关的一些领导掌握的情况肯定大量、真切得多,为什么不及时对他提醒、教育、帮助呢?还是提醒了、教育了、帮助了他硬是不听、不改呢?那么,为什么不及时处理呢?谁都知道,及时地适当地处理是对干部极好的教育和挽救,为什么不能施于禹作敏呢?

  我又想,大概是一些陈旧的想法、做法在禹作敏问题上起了作用。

  “一俊遮百丑”——只要你有一件事情特别是一件重要事情做得不错,在别的事情上出了即使相当多的纰漏都不算什么。不能说这种判断是非的标准全无道理,问题在于发生纰漏的性质和分量。有些纰漏看来不大,但性质恶劣,发展下去后患无穷。“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古至今所谓“小毛病”不知毁了多少人。大邱庄经济建设确有大成绩,那是大邱庄人民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勤劳奋斗出来的,当然禹作敏也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从前述通讯和揭露看,他的缺点、毛病是早就存在的,随着一些人的捧场,一些人的放纵,恶性发展起来,终于堕落到犯大罪判重刑的地步。看来“俊”归“俊”,“丑”归“丑”,应该分清楚,绝不能让它们抵消、顶替或者掩饰。

  “将功抵罪”——你过去有功,可抵现在之罪。这是封建时代皇帝对功臣的“恩典”,东汉刘秀甚至慷慨地规定,“铫不反汉,汉不斩铫”——你铫期跟我打天下有功,只要不造我的反,随你干什么坏事都无死罪。皇帝老儿是喜怒无常的,多少受此殊荣的功臣不仅本人被杀,且被灭族,遑谈免什么几死!非常奇怪,皇帝老儿没有做到的,今天在我们一些人身上却能起作用,往往成为严格执法的障碍。当然,禹作敏没有开国之功,但有领导大邱庄发展经济之“功”,听说还有以多种形式向某些人报效之“功”。他为非作歹多年而有恃无恐,这很可能是个重要原因。

  据说天津市人代会、党代会、政协会上,有些代表、委员早已并多次提出禹作敏的问题,但都没有回应。是不是上述思想在某些领导同志的头脑中起作用?结果挫伤了提问题的代表、委员的积极性,削减了群众对政府提倡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心?当然,也害了禹作敏本人,如果他还曾经有过迷途知返之心,能够接受教育、帮助以及某种告诫性处理的话。

  50年代初期,我国有个“三反”运动,处决了大贪污犯刘青山和张子善,群众热烈拥护。刘、张都是老革命、高级干部,还称得上是开国有功之臣。他们两个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共产党,在国民党监狱中十分坚定,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工作积极,但胜利后被“糖衣炮弹”击中,犯了贪污重罪。党和政府没有以他们的俊遮他们的丑,没有以他们的功抵他们的罪,而是“挥泪斩马谡”,记下他们的昔日之功,惩罚他们今日之罪。四十年过去了,人们至今念念不忘,我看就在于当时严肃认真,令出法随,什么姑息、照顾、迁就、庇护等等思想、行为,都排除得干干净净,真正做到了我们党和政府一贯提倡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93年

  摘自《李庄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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